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助力建设健康中国的建议》(033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刘宇娇         来源:厅办公室

孙磅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助力建设健康中国的建议》(第0330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风险,解决失能人员的日常照料和长期护理难题,促进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重大战略决策,并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明确要求: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为做好此项工作,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指导全国部分地区率先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一、全国试点情况 

  国家人社部在全国挑选了15个试点城市,东北地区除辽宁之外都开展了试点,同时确定吉林和山东作为重点联系省份在全省开展试点。试点地区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改革路径,积累试点经验。目前全国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各地按照社会保险基本原则,结合制度自身运行的内在要求,科学制定方案,稳步推动落实。山东、吉林2个重点联系省份都已印发文件就全省推开试点作出部署,15个试点城市全部正式出台文件启动实施。 

  目前看各地试点成效初步得到体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一方面有力减轻了失能人员个人和家庭的经济和事务负担,仅2016年,上海等4个城市享受待遇40余万人次,基金支付3亿多元。长期护理首次有了制度安排,护理服务的可及性大大增强,参保人得到了实惠,失能老人以往靠退休工资和子女赡养作为护理费用经济来源的状况得到改观。另一方面,制度的综合社会功能得到了发挥,在拉动就业创业、发展养老护理产业、支持家政服务业、改善家庭生活质量、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等方面的制度外部效应开始显现。总的来看,社会各界和舆论对试点给予了高度肯定和积极评价。 

  二、各地主要做法 

  各地都把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社会制度安排,落实人民健康优先发展战略的具体行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各地普遍成立了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部分地市设立了长护保险科(处)。根据全国15个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两省出台的政策性文件,我们系统梳理和分析了各地的主要做法,从收入和支出两个维度进行了比较,具体见附件。在覆盖范围上,15市全部覆盖了城镇职工,部分市还覆盖了城乡居民。在筹资渠道上,普遍采取了多渠道筹资,主要来自于个人(或医保个人账户)、财政补助(个别福彩)和医保基金。具体筹资标准上差距比较大,年人均30-700元不等。按照吉林长春市的费率结合辽宁省情况,初步测算职工年缴费额280元左右。在保障方式上采取了机构和居家护理。支付范围涵盖了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以重度失能老人为主。待遇标准方面,依据提供场所和提供方式确定不同支付标准,对医疗和养老有所区分,各地采取了日定额法或比例法,普遍设置了月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支付方式有按床日、按月包干、按服务时长、按服务人次等。经办服务上,普遍委托商业保险负责,个别地区采取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建立服务标准体系。总体上看,广州、成都、长春等省会城市筹资标准相对较高,提供的护理保障待遇也较高。从各试点地区的实践看,各地注重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综合社会功能,既促进了医养结合,改善了失能人员生活质量,又在拉动就业创业、发展养老产业、培育新型护理服务业等方面发挥了保险基金的杠杆作用。 

  三、试点反映的问题 

  通过对全国各试点地区运行情况的初步分析和经验总结,我们认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需要注意研究应对三个问题: 

  首先,是经济下行压力等外部环境对资金筹集的影响。从各地实践来看,筹资是最大的难题,通过企业、政府、个人以及社会(福彩)多元筹资的机制难以建立。从企业角度,要求降低单位社会保险费、减轻运行负担的呼声较高;从政府角度,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来增加保障民生支出的压力逐年递增,目前对于养老相关的财政投入分散在各部门,如何破除现行政策壁垒,实现财力统筹供给是各级政府的难题;从个人角度,以往的民生投入方面政府包揽的改革惯性致使增加个人投入的阻力较大。各试点地区倚重医保基金先启动起来仅是权宜之计,难以持续,且容易造成医保基金风险。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需要适度的个人缴费,确立安全稳定的筹资来源,才能支撑制度走得持久平稳。 

  其次,服务体系发展滞后对保障效应的影响。与庞大的护理服务需求相比,服务提供体系发展并不乐观。各地都面临着服务提供不足,普遍缺乏能满足长期照护的专业人员队伍,各地能够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社会机构和设施不足。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缺乏高质量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运行管理相对粗放;服务供给城乡不均衡,在农村买不到服务的问题突出。护理机构社会化不足,专业的评审机构和人员也缺乏。 

  再次,标准体系建设滞后对经办服务的影响。各地普遍反映需要解决国际标准适用性和本土化的问题,核心是提高标准制定的科学化水平。一是需要建立失能等级鉴定、护理等级评定、服务质量评价、支付标准和方式等标准体系。二是完善机构建设、项目内涵、价格标准、质量评价、行为规范等标准。三是存在项目和价格标准运行操作的社会化, 

  最后,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对行政和经办机构的影响。需要解决部门职能交叉衔接互认的问题,养老护理这个朝阳产业政策扶持的有效性问题,第三方评审机构建设的问题,如何引入和规范商业保险经办等问题。 

  四、我省研究探索情况 

  虽然各地试点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国内外普遍共识,也是近几年来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热点。应该说,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向是正确的,但道路是曲折的,尤其是对于辽宁这样的未富先老的地区,虽然困难和挑战很大,但也要有谋划开展试点的勇气和决心。 

  一方面是因为辽宁人口老龄化程度严重,长期护理需求持续增长。辽宁老龄化率超过了20%,高出全国4.5个百分点,老年人占总人口的五分之一。辽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接近900万人,其中近一半患有慢性病和其他疾病,每8个老人中就有一个失能或半失能。2020年辽宁省城乡居民人均预期寿命80.1岁,目前还是全国(4.96‰)惟一人口自然增长率为负的省份。另一方面是因为辽宁部分地市具备开展试点的条件。全国北方地区老龄化问题相对严重,全国15个试点城市中有一定比例是东北和西北的城市,辽宁周边的吉林和山东甚至在全省开展试点,侧面说明我省14个市中也能有部分地区具备试点条件,关键是地方政府是否具有“十三五”期间开展试点的规划。 

  2016年,人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在全国范围启动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规定长期护理保险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保的参保人群,以长期失能的参保人群为主,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所需的费用。虽然我省未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但我们通过研究国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实施情况,以及了解先行试点城市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进行了前期研究和认真准备。 

  鉴于我省老龄化日趋严重的情况,考虑到老年群体患病率高,医疗费用负担重的特点,我省各地现有医保政策已向老年群体倾斜,老年人相对年轻人的医保待遇更高一些。各地退休职工住院报销比例通常高于在职职工3-5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医保将统筹基金收入的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供参保职工支付药房购药、门诊医疗费和住院个人自负及起付线下费用,退休人员不仅不再缴纳参保费用,而且其个人账户划款比例高于在职人员。各市普遍出台门诊特慢病制度,高血压、糖尿病、帕金森病、尿毒症肾透析以及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疾病纳入门诊特慢病病种范围,受益群体主要是老年人,退休人员占到该项政策享受总人数的75%,沈阳、大连2市还开展了普通门诊统筹工作。从基金的支出结构看,有近50%的基金用于支付老年居民的医疗需求。为方便老年人异地养老而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我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进城镇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体系建设。 

  但是,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是法定的,仅靠政策倾斜无法解决根本问题,且无限扩大基本医保的支付范围,特别是医保职责之外的项目,既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对基金安全存在不利影响,更是对全体参保人权利的侵害。失能人员住院医疗以外的护理需求应由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予以解决,是国际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的主流做法,如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 

  尽早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定相应的评定标准,并按评估结论按规定负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以外的护理需求,既降低了成本,又节约了有限的医疗资源。通过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失能半失能人员的护理问题,通过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解决老年人生活照料与护理问题,通过完善社区养老、医疗服务设施和家庭医生制度,解决居家老人就医问题。建立起居家为主体、社区为依托、机构做补充的新型养老模式。下一步,我厅将根据国家部署和省政府工作安排,尽早谋划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或试点,切实解决困扰老年人口和养老机构的实际问题,尽早应对我省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缓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压力。 

  再次感谢孙磅委员对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关注,真诚希望您继续为我们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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