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改善全科医生收入待遇和岗位吸引力》(0063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刘宇娇         来源:厅办公室

陈金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全科医生收入待遇和岗位吸引力”提案收悉,感谢您对医务人员待遇和岗位问题的关注,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和辽宁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领域人员工资收入问题。2017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对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年底又印发《关于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2号),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我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照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用于人员奖励”的政策和增加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通过改革切实提高基层医院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 

    二、为鼓励全科人才下沉,在工资福利政策上积极向基层倾斜。一是对于在艰苦边远县工作的全科医生,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二是在乡镇工作的全科医生,发放乡镇工作补贴;三是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7号),到我省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全科医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列入艰边地区的高定两个薪级,未列入艰边地区的高定一个薪级。 

  三、我省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单位在总量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主分配。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特点,在分配形式上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分配模式,医护人员的收入水平也均有不同程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达到了同级事业单位的平均工资水平。同时,我们积极指导各单位在完善考核基础上,依据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自主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鼓励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积极向全科医生倾斜。 

  四、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16号),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意见明确指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以全科医生为突破口,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核定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使其工资水平与当地县级综合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各市要根据实际,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其进一步倾斜,切实增加全科医生岗位吸引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完善绩效工资分配,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鼓励各地区、各单位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设立全科医生津贴。同时,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完善全科医生聘用管理办法。 

  五、为改善基层卫生医疗情况,我厅将继续积极配合省卫计委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方案、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同时,积极指导各市县人社部门在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全科医生招聘力度。 

  就目前情况看,提高全科医生工资收入的政策是明确且充分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经济社会发展和单位实际收益的影响,部分地区特别是基层单位全科医生的实际收入仍较低,对全科医生的岗位设置和数量配备仍显不足,在今后改革中,我们将积极落实政策,努力让全科医生工资收入进一步提高,岗位吸引力进一步增强。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