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 <劳动合同法> 赋予企业的权力 在政府“过度”服务中弱化》第1302043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8日          编辑:省人社厅李雪         来源:厅办公室

  辽人社提2024〕18号

宋涛委员: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提出的《 <劳动合同法> 赋予企业的权力 在政府“过度”服务中弱化》,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我省是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文件要求于2007年和2008年下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辽劳社〔2008〕93号),并组织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2013年出台的《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也明确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即:第十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使备案这项工作有法可依。

  二、关于有关工作意见

  目前,省厅正在研发劳动关系一体化系统,集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相关业务于一体,动态掌握企业用工信息。您所提的“对用工备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实用性进一步进行科学论证,召开一定范围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基层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和企业的意见,不断研究改进备案工作的办法和措施”,我们将在研发劳动关系系统的过程中,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同时,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对于现有的不合理不明确或者企业办事不方便的地方,我们将进一步进行调整。您所提到的备案不通过缺少退回理由的意见,都在我们进一步优化系统范围内。我们还将加快社保、就业、劳动关系“三网合一”进度,加强几个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联动,做到数据互通,业务一站式办理。

  2023年,我们印发了《辽宁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指引》《劳动用工规范指引》,从劳动合同制度、企业薪酬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指导基层相关工作人员不断完善相关工作。2023年,我们组织各市县(区)劳动关系战线工作人员进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专项培训,聘请相关专家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薪酬、劳动用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工作指导,并对基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答疑,提高劳动关系战线业务水平。今年,我们计划继续开展相关培训,加强业务经办方面的指导,使其更有效的为企业服务。

  关于您所提及的解除劳动合同涉及本人无法签字的情况,当劳动者不签字或拒签的时候,我们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在邮件上写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如本人签收,视为已送达,可以凭邮寄送达相关证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如邮寄无法送达或本人拒签,也可通过在当地报纸刊登解除劳动关系公告,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时间,可凭报纸公告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下一步,我们将以方便企业办理为目标,不断优化劳动用工备案系统。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为目的,开展专项培训加强战线业务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持续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