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提〔2024〕3号
宁丽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全省统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10月1日起,全国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启动以来,全省上下统筹谋划,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落实,实现了政策框架基本健全、参保主体全面覆盖、待遇衔接平稳过渡、职业年金投资运营、信息系统健全高效、经办服务优质便民,改革取得了预期成效。
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统筹层次越高,参保人数越多,基金抗风险能力越强。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其中第六条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2015年10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其中第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算、分级管理、省级调剂,逐步实现省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初就已实现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预算编制和实施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统一的工作目标,包括沈阳和大连两个副省级城市在内全省14个市已将“六个统一”落实到政策制定、执行和业务经办各环节中,为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您提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省级统筹的建议,对于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和统一,有效增强各地基金抗风险能力,有力保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以下原因我省暂未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一是从制度设计看,基金统筹层级提高的本质是整合结余、调剂余缺,进一步增加基金的互助共济性和抵抗风险的能力。我省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较少,调剂能力有限,实行省级统筹无法达到互助共济的目的。二是从责任划分看,现行的机关事业养老金支出,本质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前各单位部门预算安排的离退休费,由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改革后,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补助属于地方事权,按照财权事权相匹配、“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原则,应由各级财政分级承担。三是从风险管控看,各市、县(市、区)的基金收入(包括保费、财政补贴等)主要来源为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如未做好充分研判前提下实行省级统筹,各市、县(市、区)不能按时足额落实保费、财政补贴等基金收入,极易产生全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养老金临时性支付风险。四是从全国各省看,只有四川省和四个直辖市由于特殊体制实施了省级统筹,其余各省均未建立真正意义的省级统筹。
下一步,我省将按照人社部统一部署,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充分借鉴四川等省份经验做法,研究逐步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