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如何推进我省农村养老难题的建议》第1302021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8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厅办公室

辽人社提20247

李安委员:

  您在辽宁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如何推进我省农村养老难题的建议》(第0214号提案)收悉,我厅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2014年以来,全省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提高农村老年居民收入水平、改善生活条件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截至20244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17.5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达到479.5万人。

  一、政策体系不断完善。2019年,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规〔20191号),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对高龄老人予以倾斜。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城乡参保居民加发高龄养老金,其中65-79周岁的居民,每人每月加发5元;80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加发10元。二是激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居民,每多缴一年,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2元。三是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3年至少调整1次。四是调整个人缴费档次,增加政府缴费补贴。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每年最高可享受政府补助160元。

  二、待遇水平逐步提高。随着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逐步得到提高。2014年以来,我省七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城乡居民养老金从每人每月55元增加至每人每月134元。特别是省委、省政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我省自行提高基础养老金31元,与东北三省的兄弟省份比较,提标幅度上最大,全省479.5万老年参保居民普遍受益。

  三、覆盖范围持续扩大。我厅与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大数据筛查等方式查找未参保人员,主动上门办理参保手续、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防止出现漏保”“断保等问题,竭尽所能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服务。自2017年以来,我省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对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等群体,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减轻困难群体缴费负担,实现困难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不断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在老有所养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提升广大城乡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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