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关于为养老机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议》提案(第1303009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3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厅办公室

辽人社提20253

王国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为养老机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鼓励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

  为有效降低养老服务行业运营风险,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保障,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全省各地鼓励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省财政按照各地财政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助,每床补助不超过60元,降低了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运营成本和风险。为引导和鼓励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全省实行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的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同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分别给予6万、5万、4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分五年发放,每年按照补助标准的20%发放到位。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提出,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部署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特定从业人员工伤权益,2024年以来,我省着手研究制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参照广东、浙江、山东等省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20254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规〔2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从51日起,我省用人单位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职业(技工)院校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等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难以确定的,月缴费基数可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申报,实习学生等没有劳动报酬的特定从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申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伤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助力我省经济主体长远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