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提案 (第13030631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3日          编辑:省人社厅李雪         来源:厅办公室

陆安慧: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留学归国人员工龄认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留学归国人员有关政策支持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政策规定

  国家和各省为了吸引留学人员归国就业创业,从引进人才等多个角度纷纷出台支持政策,起到了良好引才效果。实践中,多数留学归国人员已经成长为行业领域的骨干力量,将国外学习的先进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工作实践,为我国科技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各省在引进人才的政策方面,对留学归国人员在国外留学和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计算问题,各地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仍有积极的探索空间。

  关于国家对出国留学人员工龄认定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有关政策,主要有:一是关于工龄认定权限。中共中央办公厅《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作为干部档案审核重要内容,由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进行认定。人社部门依据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认定的工作年限审核确认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二是公派出国人员工龄认定政策。《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简称“10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三是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工龄认定政策。107号文件规定“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四是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工龄认定政策。《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规定“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二、部分省关于归国留学人员相关政策情况

  按照您提案中关注的几个省份,我厅及时与浙江、天津、黑龙江和吉林等省(市)人社部门沟通了解有关政策,并咨询深圳市引进国外人才政策,具体情况为:一是浙江省情况。《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政〔19994号)规定: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其出国前的工龄可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归国留学人员国外工作年限或公派超期工作年限的认定并未明确。二是天津市政策。《关于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工作年限计算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43号)规定“出国前已办理离职、辞职手续或与原单位终止工作(劳动)关系的留学人员来津工作,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国外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年限及学成后在国外工作的年限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三是深圳市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明确“留学回国人员出国前的工龄,按《深圳经济特区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应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缴交后,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四是我省及其他省份。我省与黑龙江、吉林等其他多数省份执行政策基本一致,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对于公派超期和原海外自主就业国外工作经历未认定工作年限。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保持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汇报,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在引进海外人才政策支持方面,建议充分考虑留学归国人才对国家和各省经济建设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切实做好留学归国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保障。二是借鉴兄弟省份的经验做法,完善我省引进留学归国人才的支持政策。特别是2014930日前参加工作,2014101后退休人员,其改革前在国外工作年限的工龄计算有关政策进一步细化明确,以更实的举措保障好归国人才的社会保险权益,吸引更多优秀留学归国人才来辽就业创业。

  感谢您对我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关注与支持!

    人:王坤博

  联系电话:024-22959172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