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提〔2026〕13号
关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有效解决工伤职工申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提案》收悉,经与省司法厅、省总工会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人社厅始终高度重视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聚焦工伤职工申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与省司法厅、省总工会密切配合,持续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法律援助与维权服务,有针对性开展普法宣传,切实打通维权“最后一公里”。
一、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监管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有多项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无法另行安排工作时由用人单位发放的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的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等。
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提到的,实践中用人单位推诿规避法定责任,诸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难以发放到工伤职工手中。为妥善解决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无能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其中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综合考虑目前国家现有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省内出台有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监管、处罚和追偿的政策尚缺少上位法或上位文件依据。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与人社部沟通,在国家研究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提出意见建议,争取从顶层设计上进一步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管。
二、加大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力度
我厅劳动监察局将把用人单位落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要点,结合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全面排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非法克扣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置。加强与工会、司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检查、协同处置机制。同时,畅通维权投诉渠道。线上线下同步受理,做到接诉即办、快速核处,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速查处,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法律援助与维权服务
一是健全法律援助保障机制。省总工会将严格落实《工会办理职工争议调解和职工法律援助案件全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辽宁实施细则,规范工会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强化资金保障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应援尽援、应援快援。二是强化公益法律服务供给。省总工会将组建专业化法律服务团队,依托工会法律服务阵地,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维权指导、案件代理等全流程公益法律服务,重点面向建筑行业农民工等群体开展精准帮扶,指导职工依法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省司法厅将鼓励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律师积极参与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代理劳动仲裁和诉讼等专业服务。积极配合省律师协会与省总工会加强协作,在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平台设立律师值班窗口,畅通工伤职工维权渠道。三是强化政策宣传与用工指导。省人社厅开展“送法上门”“法治体检”,结合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线上普法等多种形式,向各类用人单位解读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引导用人单位主动履行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法定义务。省司法厅将指导各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依托“律师进社区”“律师进企业”等常态化公益法律服务载体,组织专业律师深入基层,重点面向建筑行业、制造业等工伤风险较高领域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群体,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以案释法、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帮助职工了解自身合法权益、申领条件、计算标准和维权途径。
为更好的服务工伤职工,保障他们及时了解相关待遇和政策,下一步,我们将与省级通信运营商合作,共同为工伤职工开通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全流程短信提醒服务,从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开始,每个办理环节都通过点对点短信,告知职工业务办理进展、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资金到账等情况,同步告知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救济途径等内容,确保工伤职工清晰了解应当享受的各项权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5月26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103020003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