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提〔2026〕3号
马廷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提高我省农民养老金水平夯实乡村振兴民生根基的建议》(第13040080号提案)收悉。我厅作为主办单位高度重视,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更加科学的待遇确定与正常调整机制
自2014年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件、整合新农保与城居保建立全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我省坚决落实国家赋予地方自主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政策权限,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多措并举持续优化待遇结构、稳步提升保障水平,取得了扎实显著的民生成效。在基础养老金提标方面,我省率先在国家初始55元基础上自主加码,2014年便将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70元,此后持续建立健全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明确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待遇调整,截至目前已累计9次上调基础养老金,全省最低标准从制度合并初期的55元增长至2025年的174元,其中在国家统一标准基础上省级自行提高31元,惠及500多万城乡老年参保居民;同时精准实施待遇倾斜政策,对65—79周岁、80周岁以上参保老人分别每月加发5元、10元高龄养老金,针对连续缴费超15年的参保人员,实行每多缴1年每月增发2元的长缴多得激励机制,进一步拉大待遇梯度、强化长期参保积极性;在筹资配套上,我省同步优化缴费档次与政府补贴机制,合理设置多档缴费标准并提高对应财政补贴额度,对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落实专项缴费帮扶政策,不断夯实养老金待遇发放的资金保障,持续放大制度公平性与惠民效应,切实让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提升农村老年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当前国家正研究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及待遇调整机制政策,进一步完善制度、拓宽筹资渠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联动的常态化待遇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国家政策印发后,我省将第一时间细化配套实施细则,健全基础养老金动态调整机制,统筹抓好参保扩面、缴费激励,持续提升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障质量。
二、关于强化政府责任,优化财政投入结构
2018年,我省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构建起权责清晰、分级负担、保障有力的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机制,建立三档差异化财政分担模式,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民生保障主体责任。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我省对国家标准部分与省级自行提高待遇部分实行分类施策、精准划分,省级财政主动扛牢保障主责、坚持挑大头、担重担,按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科学设置三档差异化分担比例,对财政薄弱地区给予更大力度倾斜支持,有效减轻市县财政支出压力,均衡区域保障水平;通过明晰省、市、县三级支出责任边界,规范财政资金拨付流程,优化财政投入结构,持续加大民生财政保障力度,稳定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供给,夯实了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资金基础,从制度层面筑牢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财政安全网,有力推动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均衡可持续发展,切实以稳定可靠的财政投入保障民生福祉、兜牢民生底线,不断增强政策实施的稳定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政府主体责任,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守护好农民的晚年幸福。
三、关于完善激励机制,引导个人提高缴费水平
我省坚持循序渐进、动态优化原则,持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通过分阶段调整缴费档次、拉大缴费补贴梯度,精准引导参保群众主动提高个人缴费水平。2014年制度整合建立之初,科学设置每年100元至2000元共12个缴费档次,配套建立对应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初步构建“多缴多得”激励框架,夯实制度运行基础;2019年结合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建设,统筹优化缴费激励政策,将缴费档次精简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7档,同步提高各档次最低补贴标准至40元—160元,进一步强化高缴费、高补贴导向;2025年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参保需求,再次优化升级政策,增设4000元、5000元两个高档缴费档次,形成9档缴费体系,同步上调高档位补贴标准至170元、180元,持续拓宽高档次缴费空间、加大政策激励力度。经过三轮系统性调整完善,我省缴费激励机制更趋成熟,政策吸引力显著增强,有效调动了城乡居民自主提高缴费档次、增加缴费投入的积极性,高档次缴费参保占比稳步提升,个人整体缴费水平持续增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质量和个人养老金水平得到稳步提升。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优化激励政策,加大对长缴多缴人员的激励力度,引导大家主动提档缴费、积累个人账户,让年轻时候的投入,变成老年生活的稳定保障。
四、关于大力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2024年,我省个人养老金制度已全面落地,农民可自愿参保、自主投资,缴纳个人养老金可享受税收递延优惠,缴费环节每年可按12000元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投资环节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领取环节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养老多添一份储存。银行保险机构下沉乡村服务,推出适合农村居民的普惠保险和健康管理服务,营业网点和手机APP全面适老化改造,让老年农民办事更方便、更舒心。下一步,我们将强力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障向农村延伸覆盖,强化人社、税务、金融监管协同发力,简化农村个人养老金参保流程,开发适配农民收入特点的稳健型金融产品,提供更贴心的服务指引,加快构建多层次养老体系。
五、关于加强基础数据管理与精准服务
近年来,我省持续夯实社保基础数据管理根基,提升精准化便民服务质效。依托全省社保一体化信息平台,常态化开展参保、缴费、待遇等数据核查比对,打通人社、民政、公安、医保等部门数据共享通道,有效清理重复参保、信息错误、数据缺失等问题,基础数据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显著提升。依托精准数据支撑,精准落实参保扩面、待遇发放、资格认证、补贴兑现等工作,精准识别参保群体需求,优化线上线下服务渠道,精简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实现政策推送、业务提醒、待遇直达,群众办事便利度、获得感持续增强,为社保基金安全运行、政策精准落地筑牢数据底座。下一步,我省将持续深化数据治理与精准服务提质,健全跨部门数据协同和常态化核查机制,动态夯实数据基础、严守数据安全底线,充分挖掘数据赋能作用,精准开展参保服务、风险管控与政策落实,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模式,推动社保服务更精准、更高效、更便民,切实提升参保群众获得感与满意度。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我们将认真吸纳您的宝贵建议,以更实举措、更暖服务、更强保障,持续提升农民养老保障水平,为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筑牢乡村振兴民生根基。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5月28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103020003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