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提〔2026〕4号
张之一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系统解决老国企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历史欠缴与接续困境的提案》(第0098号提案)收悉,经商省税务局,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老国企下岗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和转移接续问题。我省在2001年社会保障试点期间,为解决老国企经营困难、无能力缴费问题,由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对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认定意见》(辽地税发〔2001〕166号),明确了无能力缴费企业的认定程序和标准,允许无能力缴费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2008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0号),明确被认定为无能力缴费企业的职工,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困难企业缓缴政策以及“退一补一”政策的实施,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经济压力,为老国企下岗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办理退休手续,提供了有效的政策依据。
2020年7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省级统筹,实现了包括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在内的“七个统一”。参保职工在省内调动工作,仅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资金,极大提高了转移接续效率。按照常规管理模式,省内一人一号,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同步转移。老国有企业职工在新单位参加工作后,可将在老国有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先接续到新工作单位继续参保缴费,待老国有企业满足补费条件后,回老国有企业办理补缴,补缴到账后再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回现工作单位。
后续,我厅将会同国资、税务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更有利于老国企下岗职工补费的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欠费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等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老国企下岗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和转移接续的问题。
最后,再次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表示衷心感谢,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王刚
联系电话:22955721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5月28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103020003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