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民营企业招聘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职工社会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等政策规定,我省在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2012年启动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2022年启动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实现了法定职业群体全覆盖,切实保障了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断出现,超龄退休人员返岗、建筑企业农民工等群体工伤保障问题受到关注,特别是超出政策规定范围的特定群体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经研究,针对特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特别是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思路。
一是针对民营企业招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保障问题。目前,针对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熟练操作工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并保留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延聘的管理或技术人员可以延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依法履行工伤认定鉴定程序,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重新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进行保障。
二是针对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工及临时用工人员,我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出台《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参保方式,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形式,有效解决了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
三是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我省暂不是国家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省份。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的指示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邮政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0号),决定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和四川7省份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点期限于2021年年底前启动,试点期限2年,试点结束后开展运行分析,评估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再行推广。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人社部争取,力争我省成为第二批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省份,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我省将尽快按照国家政策贯彻落实。同时,建议属地人社部门会同企业加强工伤预防,开展工伤预防培训和宣传,提高劳动者主动预防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工伤保障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