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我省部分行业协会按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金全额统发问题值得关注》(013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厅办公室

祖树武委员:

  您在政协辽宁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我省部分行业协会按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金全额统发问题值得关注》(第0130号)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于今年1月4日正式下发,其中明确规定:“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您去年12月来我厅询问事业单位有关政策时曾经提出与此次提案相同的意见,对此我们高度重视。国务院决定下发后不久,在今年2月国家人社部召开的座谈会上,我们把您的意见正式向国家进行了反映,并建议国家在出台配套政策时予以明确。

  3月19日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当中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照以上两个文件规定,社团组织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在5月7日国家人社部召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督查调度会议上,有关领导讲话时再次强调,各省出台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实施办法不能突破国家统一政策规定。

  因此,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已经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行业协会及其职工,没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积极稳妥、切实可行的办法予以改变,保持政策连续性和待遇水平合理衔接。

  对于您提出的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职称评定问题,我省目前已有明确政策规定,即各类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除外)符合职称系列申报条件提请参评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申报考核程序无异议的,均可推荐至相应系列高级评委会参加年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