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职工带薪年休假常态化的建议》(0046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厅办公室

李京辉委员:

  您提出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职工带薪年休假常态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近几年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直在探究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已于2014年开始着手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

  自2007年底国务院颁布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来,原国家人事部和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先后颁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第1号令),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情况不甚理想,一些地方和单位确实存在着休假比例偏低,休假计划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据我们了解,其他省份也都存在上述问题。

  201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明确提出“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为贯彻落实国发[2014]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2014年底,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求全省各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做出统筹安排,合理排定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1季度将本年度的休假计划和上年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休假,休假比例偏低的单位还要向同级政府做出书面情况说明。目前这项工作进展顺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由于企业在管理上具有更多的自主权,下一步我们将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同时加大宣传、监察力度,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可行方案。

  李京辉委员,感谢您对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真诚地希望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