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第三方托管发放工资机制的建议》(015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厅办公室

王江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第三方托管发放工资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主要领导多次就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周忠轩常务副省长亲自听取农民工工资清欠情况汇报,并召开省政府业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清欠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清欠,采用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等措施,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基本上实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解决一起。但是,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顽疾还未得到根治,前清后欠、边清边欠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

  2014年7月,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从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落实清偿责任主体、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大力度解决拖欠工程、推进企业工资支付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文件明确规定: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建设施工企业要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要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行建设资金分类管理,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单独列入专用存款账户。目前,沈阳市浑南新区已制定具体办法,开展了委托第三方发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下一步,人社、住建、人民银行等部门将认真采纳提案中的建议,通过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统一全省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数据标准,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委托第三方发放农民工工资机制,总结和推广试点地区工作经验,努力构建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