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养老物主蛤员严重短缺问题关注力度的建议》(022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厅办公室

赵海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养老物主蛤员严重短缺问题关注力度的建议》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老龄事业的关心和关注。养老护理人员严重缺失问题确如您在提案中阐述的,已经成为制约和影响我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突出的紧迫问题。

  这些问题已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注,为了加强推进养老服务服务业的发展,去年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2014】46号),明确了养老服务业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措施,特别是对如何完善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就业提出了明确要求。如:要求支持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省市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力度,要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障、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对在养老机构从事一线养老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护理员设立岗位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的相关政策。做为省政府职能部门,我们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积极贯彻落实,下面将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向您汇报如下:

  一、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开展养老服务业的人才培养。

  (一)鼓励支持中高等职业学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老年护理方向)、家政服务(老年服务方向)和社区康复(老年康复方向)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支持职业院校通过实行单独招生、注册入学、定单培养、校企合作培养等方式,扩大招生规模,落实招生计划,增加招生数量。

  (二)适时调整职业院校培养模式。要求高中等职业学校深入养老机构,针对养老护理类专业人才职业素质、岗位技能、职业资格标准、现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下的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调研,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对专业人才知识结构、素质和能力的要求,明晰专业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并根据老年服务业发展方向及用人单位意见,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向和目标、规格,不断创新灵活多样的人才培养方式。

  (三)优化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设置。要求职业院校紧密依托行业企业办好养老服务类相关专业,大力实施“校企合作、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之路。课程建设要按照职业标准对接人才培养,以职业岗位为标准,按照养老机构经营管理、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关怀、老年活动策划等能力完善课程体系,优化课程设置。

  (四)支持职业院校加强养老护理实训基地建设。要求职业院校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鼓励学校依托企业建立校外实训基地,使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实训、实习,熟悉和了解养老机构护理工作性质与内容,熟悉所在岗位的工作流程;了解养老护理职业标准、行业规范,提高护理知识和技能训练;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适应能力。

  二、加快养老服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将养老护理人员培训纳入政府补贴范畴。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认真研究,将养老护理员纳入辽宁省职业培训(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指导目录,根据养老护理国家职业标准确定了初、中、高级养老护理员各150学时的课时标准,同时根据培训成本确定了对于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的学员给予每课时6元的补贴标准。

  (二)加大了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支持职业院校开展养老护理人员培训,支持职业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每年分期分批与高等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合作,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基本功与护理常识培训。使得全省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能力明显提高,为养老护理行业提供人才支持。

  (三)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围绕养老服务行业发展需要,抓好培训定点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把过去承担养老护理员培训任务的条件差、师资弱、培训效果差、就业率低的培训机构及时清理、督促整改,各地护理员培训基地规模不断扩大,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三级培训机制,进一步推动全省职业培训机构提升养老护理员培训质量。

  (四)全面实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省人社厅与省民政厅正积极协商起草《关于在全省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人员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近期将以两厅文件下发。届时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从业人员将全部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在培训名额和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力争到2020年全省养老护理员培训率达到90%。

  (五)发展了社工和志愿者队伍。各地围绕老年人服务需求,探索在养老服务中引入社工岗位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各界开展经常性的为老服务志愿活动,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把社工岗位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目前我省初步建立了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服务的工作联动机制,缓解了部分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不足的问题。

  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待遇

  目前我省养老服务机构分两类,一类属于公办事业单位,另一类属于民办。对于公办养老事业单位中的从业人员待遇国家有统一标准。而对于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工资待遇目前则主要依靠市场行为来调节,作为政府部门,我们主要以下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一)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重点做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备案审查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工资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同时加强立法引导,目前《辽宁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经基本形成,拟于今年发布。届时养老服务机构将全部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待遇。

  (二)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物价水平的,适时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从业人员人工成本信息,保证养老护理行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

  (三)加强执法检查,督促用工单位按照要求签订用工合同,保证所有养老服务机构的职工都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保证所有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按省政府的要求,针对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对养老护理人员按知识、技能和专业水平及服务年限给予奖补、设立表彰和竞赛活动等方面研究具体落实办法。

  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针对《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辽委办发【2007】7号)中关于“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建立技能等级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的收入分配机制,要求企业在制定薪酬结构时,增加技能工资的比重”的要求抓好落实,使该政策能够在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得到落实。

  二是鼓励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专业或专业方向的毕业生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就业。从2015年起,对上述专业方向毕业、进入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就业满5年并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的本科、高职、中职学历毕业生,由省、市、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省财政补贴标准达到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市奖补的80%。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鼓励专业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多点执业。

  三是将民营和公建民营机构纳入护理类专业学生实习基地范围,鼓励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到民办养老机构实习实训,并按照所在地有关政策给予实习实训补贴。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力争到2020年,持证上岗率达到80%,不断提高养老护理员能力和水平。

  四是是加大对《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办法》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广大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积极参与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的申报、评选,将那些在工作在养老护理一线的,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人员纳入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范围。

  五是与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研究将养老护理员纳入辽宁省“技师杯”职业技能竞赛的工种,为养老行业优秀技能人才的脱颖而出搭建平台。

  今后,非常希望能够有机会与您就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进行更多的交流,再次感谢您对老龄事业的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