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关于统一将丧葬补助金纳入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044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厅办公室

杨景云委员:

  您在辽宁省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统一将丧葬补助金纳入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第0445号提案)收悉,我厅对您的提案高度重视,经与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共同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将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由于国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丧葬补助金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我省以及各市在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试点过程中也没有关于丧葬补助金的具体实践。二是由于省内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水平不均衡,各地政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的承受力度不同。因此,在这项政策的探索期,我省采取了由下而上逐步推行的方针。各市依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先行探索,自行确定本地区的丧葬补助金政策,如沈阳、阜新、铁岭、盘锦均已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我省将逐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丧葬补助金方面适时做出统一规定。

  二、进一步完善我省殡葬保障制度,研究探索建立全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为满足部分特殊群体的基本丧葬费用需要,我省出台了内容丰富的惠民殡葬政策。为探索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殡葬保障制度,省民政厅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关于做好惠民殡葬服务政策扩面增项工作的通知》等惠民殡葬政策。切实保证将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人体器官捐献者、农村五保对象、城市集中供养“三五”对象和查实不了身源无主(名)遗体纳入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费范围。

  二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覆盖面更广的惠民殡葬政策。目前,我省不享受基本殡葬保障制度的群体还比较多,特别是广大农村居民。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探索建立全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实现殡葬救助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由救助型向福利性制度安排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全省城乡居民的殡葬问题,让殡葬改革的成果惠及全省城乡居民。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