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钧委员:
您在政协辽宁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降低社保基金缴费基数和费率的建议》(第023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几年来,各级政府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制定和完善就业政策措施、建立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开发各类就业岗位,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稳定的就业岗位。一是以省政府名义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27号),出台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二是着力推动“辽宁省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的实施,全省14个市都制定了实施方案,建设了22个省级创业示范县区,全年扶持创业带头人1.7万人,带动就业11.6万人;三是深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继续做好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和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维护了困难群体就业形势的稳定。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民营经济连续多年保持稳定增长。2014年全省民营企业已达到185万户,同比增长0.71%;从业人员达到1153万人,同比下降1.55%;实现增加值19450万元,同比增长7.16%;完成出口交货值2124亿元,同比增长1.5%;上交税金2169亿元,同比增长0.05%。我省民营经济虽然取得较快发展,但是与发达地区民营经济相比,我省仍然存在非公经济总体规模不大、数量少、竞争力不强、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例如:《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鼓励大众创业、拓展发展空间、强化财税支持、加强金融扶持、推动转型升级、减轻企业负担、强化用地保障、开展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试点、完善政府服务等九个方面提出了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企业和职工只有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2014年11月27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规定,“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费率缴费”。省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依法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这一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企业困难减轻社会保险费负担的政策。一是2013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辽发改办〔2013〕631号),明确了从2013年6月起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减半征收政策,到2014年底为企业减负将达到49亿元左右;二是《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规定“自由职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选缴费基数。”也是考虑了个人缴费承担能力的不同情况;三是2014年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4〕17号)扶持企业发展一条中明确“各市政府可根据本统筹地区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待遇给付的前提下,确定在2015年底前对困难企业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幅度。”
近年来,要求研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及个人负担的呼声较高,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确定社会保险费率将适时适当下调。但是,调整社会保险费率问题涉及面广,关系重大,既要考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又要考虑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有效平衡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负担,三者不可偏废。目前,我省企业参保缴费政策执行国务院的规定,调整相关政策的权限在国家层面。我们将建议国家人社部在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时,结合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在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研究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问题;结合《失业保险条例》的修订,统筹研究健全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以及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等问题;进一步细化工伤保险费率档次,使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更为合理;深入分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指导地方探索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常态化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完善基金管理,指导有条件的地方适时适当降低医疗保险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