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关于在医保政策中落实中医药扶持措施的建议》(029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厅办公室

陈金玉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在医保政策中落实中医药扶持措施的建议》(第0290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中医药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1999年建立以来,始终坚持国家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稳步提高保障水平。目前,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7%以上,城镇职工和居民政策范围内的医保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和70%以上,同时,不断完善大病保险、门诊特慢病统筹、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等政策措施,有力解决了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较好地保障了全省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中医药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相对低廉的特色和优势。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有助于进一步缓解广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助于建立政府承受得了、群众支付得起、财政能够持续保障的以预防为主,中西医都能够发挥作用的中国特色医疗保障体制。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中医药在医保体系中的作用,《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提出“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1号)中也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中药(含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中,完善差别支付,将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就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9号)就上述要求进行了细化落实。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医药诊疗方法、诊疗技术的应用,省卫生厅还从201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基层中医药适宜诊疗技术的推广、县级中医专科临床技术骨干培训、中医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等项目,以期强化中医药人才队伍,提高中医药临床诊疗水平。

  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在支持中医药发展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是进一步增加了中药在《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品种数量,2010年,我省对《药品目录》进行了调整,共纳入中成药1102个,较2005年版《药品目录》新增175个,也较200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增加115个,调整后的中成药品种数量与西药数量基本相当。同时,对中药饮片的目录管理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排除法,除127种及1个类别中药饮片外,基本医疗保险均予以支付。

  二是下发了《关于将部分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结算范围的通知》,将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由医疗机构生产并限定在本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591个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本地及异地就医报销结算范围。目前,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已纳入报销范围的中成药、中药饮片及中药制剂的药品数量已超过西药药品数量,充分体现了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大力支持。

  三是在制定2012年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下简称《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过程中,对经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医外治、中医骨伤、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特殊疗法、中医综合类共8个亚类124个收费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论证,将其中107个中医适宜诊疗技术(包括煎药费)等传统中医非药物诊疗项目纳入了医保报销范围,报销项目比例达86.2%,覆盖了大多数的中医诊疗项目。

  四是将符合条件的中医院、中医诊所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据统计,截止去年底,我省已将140所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其中既包括公立中医院,也包括符合条件的个体中医诊所,参保患者在包括中医诊所在内的中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受针灸、推拿、刮痧等治疗项目时,可以使用个人医保卡支付;住院时,包括上述项目在内的107个中医诊疗项目均由统筹基金予以按比例报销。

  五是实行差别支付政策,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医保报销比例,支持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我省对纳入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了最高报销比例,普遍较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5%以上,较三级医疗机构提高15%以上,同时降低了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在基层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一般在300元以下,大部分地区在100元左右。同时,配合基本药物制度对相应医疗机构给予财政补助,有力推进了基层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支持力度,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在新版《药品目录》调整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扩大中药品种数量,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适宜的中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二是在新版《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调整过程中,积极配合物价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康复和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三是鼓励中医药的使用,在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临床上能用中医药治疗的,应优先使用中医药。

  四是在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过程中,继续体现对中医药的支持。我省已实行按单病种及次均费用标准支付的统筹地区,未针对中西医诊疗区分支付标准,已实现“中西医单病种诊疗同费用标准”,同时,通过医保支付,积极支持中医医院发展,如2013年省直医保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额排名中,向辽宁中医附属第一医院支付额超过医大一院、医大二院、沈阳军区总医院等特三级医院支付额,充分体现了医疗保险对中医医院的政策支持。关于降低中医院住院治疗起付标准问题,由于涉及到中医院单次住院治疗收入会有所降低,因此,是否实施这一政策,还需中医院进行深入论证,如确需降低起付标准,经中医院提出申请后,医保管理部门将予以积极支持。

  真诚希望陈委员继续关注和支持我省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