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关于改进建筑业农民工保证金管理的建议》(035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厅办公室

康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建筑业农民工保证金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信誉评价和保障体系的建议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文件精神,我省拟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体系,制定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纳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体系,作为企业评选模范劳动关系和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重要依据。

  二、关于一次性缴纳保证金并存入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的建议

  2009年3月19日,我省出台的《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实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发生过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日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工资保证金;发生过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按照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工资保证金”。近年来,结合我省实际和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特殊性,各地陆续出台规定在建筑领域领域普遍实行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预防和解决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14年7月4日,我省又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34号),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提出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应当体现激励机制,连续3年以上无拖欠工资记录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对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

  感谢康委员对我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提出有价值的建议,今后我们将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收缴、支付、返还程序,加强工资保证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