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建议》(第051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代增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目前执行的是国务院统一规定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即企业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64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联下发文件,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20%2015年底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可暂按两年执行。由于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已经处于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7个月养老金,因此暂不做调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您提出的建议,做好调查研究,重点收集中小企业的反映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努力争取为企业减轻负担。

  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下岗再就业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在企业实习的大学等人员的劳动报酬应列入企业缴费基数当中。按照您提出的建议,我厅近期正在积极配合省地税局研究制定规范我省企业参保缴费的具体政策,特别是将对企业缴费基数有关问题做进一步明确,其中对重复缴费的人员,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有效凭证,将其本人的劳动报酬从企业缴费基数当中扣除,以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