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对解决海归人才后顾之忧问题的关注、关心和支持!感谢您所提建议对我们相关工作的指导、推动和监督!
拜读、阅研您的提案内容后,我们把您提出的问题归纳为六个方面:一是海归人才的跟踪服务问题;二是海归人才子女教育问题;三是海归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和物品通关问题;四是海归人才的医疗问题;五是海归人才的购房问题;六是海归人才的配偶就业问题。针对这六个问题,我们积极与省教育厅、省地税局、沈阳海关、大连海关、省卫生计生委、省住建厅协调沟通,认真了解您提出的有关问题的政策制定、工作开展等相关情况。现将我们了解到的相关政策、应对解决措施及效果汇报如下:
一、我省服务海归人才的现行政策和工作情况
一是海归人才的跟踪服务问题。2014年,我们在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设立了留学人才来辽服务窗口,为留学人才来辽宁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出台了海外高层次人才多次往返和居留手续办理的相关政策,设立了“特设通道”。
二是海归人才子女教育问题。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及《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规定,经研究,提案提出的“组建公立国际学校”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理由是提案中提到的国际学校性质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从招生对象看,《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第三条规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主要招收对象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符合提案中对招生对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国教育行政部门不能作为举办者,因此,暂时无法组建公立国际学校。
目前,辽宁省内已有7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主要分布在沈阳和大连,国别涵盖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提案中提到的“外国籍华人、国外友人、归国华侨等群体子女”入学需求。
三是海归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和物品通关问题。目前对从事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方面的优惠政策有辽地税发(1999)50号文件,该政策规定“凡个人在高新技术企业占有股份或出资比例,其应得收益再投入本企业生产经营部分,或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的,必须提供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立项文件及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但高新技术企业、金融、科研行业的海归人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上没有优惠政策。因《个人所得税法》是国家立法项目,需要国务院提案报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各地区无权修改和颁布优惠政策。
关于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教学、科研用品征免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工作和生活需要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除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品种外,海关均予以免税验放。留学回国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购买国产小汽车一辆,免征进口零件关税和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对高层次人才进境物品的通关手续进行了简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进境工作所需科研、教学物品方面。对高层次人才进境科研、教学物品,《管理办法》简化了相关手续,对其携运的上述物品,海关一律验凭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高层次人才填写的《旅客申报单》当场放行。进境个人自用物品方面。对来华长期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运进个人生活用物品,海关不限制次数,每次进境均按照规定办理征、免税审批、验放手续。查验方面。为方便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简化手续,《管理办法》明确对其进出境一律给予通关便利,对其所携物品,情况正常的,海关均不开箱查验。
四是海归人才的医疗问题。近年来,着力改善医疗服务,深入推进健康辽宁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认真落实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高层次海归人才的各项医疗保障待遇。同时,对于高层次海归人才,我省通过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等工作,完善了门诊“一站式”服务,畅通急诊绿色通道以及提供微信、诊间、出院、电话、短信、网络等多种预约方式,有效满足全省高层次海归人才的健康需求。
五是海归人才的购房问题。2015年8月,住建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中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明确:“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上述规定为海归人才在辽宁创新创业过程中购买商品房提供了便利。
二、改进完善服务海归人才的举措
(一)积极协助呼吁涉及服务海归人才的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建议省政府并积极推动成立联席会议机制,切实统筹解决服务海归人才存在的各方面问题。
(二)积极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辽创新创业,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建设一批留学人员创业园。回辽留学人员可享受我省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全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保障。充分利用大连“中国海创周”的引才平台,加快推进海外留学人员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回国创新创业。深入实施“赤子计划”,为高层次海归人才提供为国服务的平台。精心组织实施“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支持计划”,加大对高层次海归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动的支持力度。切实抓好全省各地各级留学人员服务窗口建设,完善联络、服务、统计工作体系,发挥欧美同学会辽宁分会等组织作用,在找准抓手、部门联动、重在服务上下功夫,进一步吸引和服务回辽留学人员。
(三)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在建立国际学校工作方面有所突破。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精神,尽力保证海归子女能按学区分片就近上学,有学上,上好学。同时,我们在管理中会尽力照顾到外国学生的特殊性,按照《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外国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参照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普通高中外国学生学籍管理,建立普通高中外国学生学籍管理档案。
(四)加快建立有利于人才发展的医疗保障环境,加快医疗卫生服务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积极探索满足高层次海归人才医疗保障方面需求的个性化服务措施,同时通过在全省医疗卫生系统中开展“优质服务杯”等活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完善医疗服务措施、提供医疗服务便利,为全省的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高层次海归人才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五)积极帮助解决海归人才的配偶就业问题。一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广泛征集并通过微信等手机终端向海归人才家属发布、推荐就业岗位,依法为海归人才家属免费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创业服务、就业失业登记等;二是对有创业需求得海归人才家属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担保贷款等一系列创业服务。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