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翠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关注处于夹心层县市区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参公审批工作始于2006年11月,全省政府系统共批准单位2136个,人员编制46655名,占全省行政编制总量的18.7%,由于该比例已超过国家规定15%的比例限制,自2009年6月,我省停止了参照管理审批工作。期间,仍有省、市、县部分事业单位提出参公申请,为推进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2010年11月,省公务员局领导专门带队到国家公务员请示汇报,国家公务员局对我省参公审批工作给予了明确答复:“辽宁参公审批数量已超过国家规定的15%比例限制,必须停止审批,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前不能再进行审批。”“参公审批不能搞上下对应,县区的参公审批仅限于县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请示国家后,省公务员局将国家的要求向主管省长进行了汇报,省长批示“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执行,同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确保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局意见和省领导批示精神,因国家没有新的政策出台,我省参公审批工作到目前为止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近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19号),提出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2015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4号),明确规定,机关、参公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和参照公务员法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纳入实施范围。人社部尹蔚民部长在部署会议讲话中就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比照实行问题,明确指出,“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简单比照实行。事业单位的情况更加复杂,具体办法还需深入研究论证。”
根据上述有关政策情况,您提出的向国家申请增加参公单位指标的问题和未批准参公的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按照特殊情况处理两方面建议,参照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目前还很难落实,请您多理解!您提出的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撤销、合并这些单位,并入职能局机关,国家已启动相关改革工作,省机构编制部门也将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会有效解决您反映的问题。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诚恳地希望我们的答复能得到您的理解,帮助我们宣传有关政策,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也希望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