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降低企业负担的几点建议》(第048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淑娟等各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负担的几点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各位代表关心和关注企业降成本工作,通过政策和基础数据多角度的分析,提出了具有前瞻性和合理性的建议,为我们今后工作指明了方向。 

  关于社保缴费基数问题。2001年国务院批准辽宁省实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我省的制度设计是切实可行的,总体运行的平稳的,民众是基本满意的。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人群多,资金规模大,持续周期长,待遇刚性强,更加注重平衡一次分配中企业的效率和二次分配中退休人员的公平。对于基本养老保险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对企业负担的影响,说明三点:一是以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性规定,也是目前全国各省的普遍规定;二是以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有效地解决了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确定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养老保险向上述人群政策覆盖,使更多的人老有所养;三是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也是养老金待遇计发的基数,如果降低缴费基数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下,会造成长期低水平缴费,退休时计发的养老金待遇也将随之降低,将难以保障这部分人员老年生活,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对于社平工资增长水平与企业职工薪酬收入水平的平衡问题,是养老保险制度当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按照省政府对统计数据必须与我省实际向符合的要求,今后这个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关于适当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以大连市为例,截止2014年末,大连市城镇就业人员(不含个体就业人员)约为294.5万人,按安置残疾人比例为1.7%计算就业人员应安置为5万人,而根据调查显示,残疾人就业人员为10714人,仍有3万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没有就业,残疾人就业压力仍然很大。对未达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既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依法征收税费,又可以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还可以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目前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策,由国家制定、各地贯彻执行,修改的权限在国家。我们将把您所提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置比例应适当降低的建议,积极向国家进行反映,并做好贯彻落实。 

  关于给予企业年金所得税优惠问题。目前,我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有关规定执行的。据悉,人社部已将进一步扩大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列入2016年度工作计划中,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以提高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我省将认真配合人社部做好前期政策调研和测算评估等工作,待国家新政策下发后及时贯彻执行。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