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关于加强企业劳务派遣工权益保护的建议》(第024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张俊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企业劳务派遣工权益保护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相继颁布后,我厅于2013926日印发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3275),明确界定了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权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审查,发放行政许可,并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就各地区加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服务、监管和认真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有效的保护了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断促进我省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是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出台后,我厅于2014220日印发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431号),要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预见性,掌握并研究施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好我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相关工作,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相关政策问题

  (一)用工范围及同工同酬问题

  1、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3、《暂行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缴纳社会保险问题

  1、《暂行规定》第八条第()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保障劳务派遣者权益中的应履行相关法律责任问题

  1、《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3、《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4、《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6、《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工单位违法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制定统一的劳务派遣合同文本问题

  为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我厅于20141024日下发了《关于启用劳务派遣合同文本的通知》(辽人社〔2014258号),对全省劳务派遣合同文本进行了规范统一,并决定从201511日起,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新签和续签劳动合同的,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务派遣示范合同文本,如使用其他文本,不予以劳动用工备案。合同文本中,对工作内容、时间、地点、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违约责任及劳动争议处理、派遣单位及期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切实保证了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管问题

  20137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们一方面夯实基础工作,做好摸底调查,规范行政许可,一方面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增强监督管理实效,在全面规范我省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规范行政许可,搭建工作平台,夯实基础工作

  1、严格规范行政许可,把好劳务派遣单位的入口关。为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单位的许可工作,针对近年来劳务派遣不规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据我省实际情况,我们从健全机制、强化举措入手,严格执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界定了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权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审查,发放行政许可。同时,我们与工商部门积极沟通,确定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作为前置行政审批事项,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劳务派遣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在对劳务派遣单位审查时,在注册资金标准、现地勘验、专业人员资质审核、经营场所等方面严格把关,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关于对于使用劳务派遣的工种、行业和期限的限制,通过规范行为和门槛准入,把一些缺乏实力和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清除出劳务派遣市场。全省各市都制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和审查工作细则,细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分工和流程,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各环节工作责任,推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有序、公开公正、优质高效开展。

  2、搭建工作平台,加强宣传,提升服务质量。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畅通监督渠道。我们在门户网站上设立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栏,定期公布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企业名单和各地区的监督电话,供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查阅监督,并指派专人在厅门户网站的在线政策解读栏目中负责劳务派遣相关工作的政策解读。同时,还分利用辽宁省政府政务公开咨询日全国12333统一咨询日得契机,重点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并依托广播、电台和报纸等新闻媒介,以政策解读、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重点宣传劳务派遣相关政策,使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规定,有效促进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依法依规开展。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每年我们定期组织各市经办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切实熟悉和掌握办理工作的整个流程,从受理申报材料到现场实地勘验到准予许可再到最后发放经营许可证,都进行了有针对性地培训,确保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取得经营许可证,保证服务质量。统一编制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办指南》,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工作时限、咨询电话和受理地址等热点信息印制成册,免费发放,并采取主动联系、上门服务等方式,帮助有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意向的单位做好申请工作。各市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一站式的受理服务,申请单位还可以通过网上审批平台查询许可审批进度,为企业审批提供方便。

  3、做好摸底调查,掌握全省劳务派遣用工的实际情况。我们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对全省劳务派遣市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对象包括14个市辖区内所有承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职能的机关、230家劳务派遣单位和470家用工单位,准确掌握我省劳务派遣超比例用工情况。对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进行集体约谈,听取各用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与用工单位共同研究探讨如何将比例降低到10%以内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对严重超比例的用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确保在过渡期内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增强监督管理实效

  1、建立完善各项监督制度。一是建立管理台帐和动态管理机制。全省14个市均建立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同时借助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对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的专职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记录劳务派遣单位日常经营活动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情况。二是建立经营许可公示制度。省厅定期利用媒体向社会公示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各市每季度也通过各局官网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情况。三是建立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和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的报表制度。各市定期将《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和《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上报至省厅,省厅汇总分析后形成《辽宁省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准确掌握全省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和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等情况,推动工作进展。

  2、创新形式,推进监管机制落实到位。一是组织全省开展劳务派遣互检工作。今年我们成立了4个专项检查组,组织各市对全省劳务派遣工作进行了互检,重点检查各地区行政许可机关劳务派遣工作制度建设、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达到了各地区在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方面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目的。二是定期与劳动保障监察局联合组织全省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检查工作,对我省范围内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纠正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促进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有序化,积极推动形成合法有序的劳务派遣市场新秩序。

  在此基础上,我们正在探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借助信用辽宁平台,不断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联合省直各相关部门对诚实守信的劳务派遣单位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如在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当中实行绿色通道等。对因侵害劳动者权益被举报投诉和不提交年度经营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实行黑名单制度,在失信主体平台给予曝光,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努力营造劳务派遣用工市场诚实守信、健康有序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我们正在部分地区探索建立劳务派遣协会试点,搭建劳务派遣行业开放、分享、共赢的新平台,建立健全市场引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断促进我省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