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关于推动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的建议》(第004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陈焕平委员:

  您在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推动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的建议》的提案(第0040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71214日,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自200811日起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同时,原人事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先后颁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人事部令第9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等具体实施办法,除了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天数计算、休假安排方式、对未休假职工补偿机制外,还对监督处罚和法律救济等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近年来,我厅不断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推动这项制度逐步在多数用人单位得到落实。

  一、2015年我厅下发《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实情况调研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调研活动。各市深入企业,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与职工直接对话,了解企业落实该制度的真实情况。调研结果显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外资企业比民营企业执行的好,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比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执行的好。在调研的同时,我们积极督导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我们将带薪年休假制度写入劳动合同标准文本,规范企业用工行为。2015年初省构建和谐关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2015年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通知》,要求企业将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职工权益条款写入集体合同中,使职工带薪年休假有章可循。在办理企业劳动用工备案、集体合同备案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时,我们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审核备案的重要条件,有力促进企业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

  三、我省每年都将企业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全年任务中,作为重点指标进行检查。通过组织劳动保障年度审查、专项检查和受理投诉举报等监察形式,依法督查企业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2015年我厅下发《审理职工带薪年休假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辽劳人仲字[2011]7号),从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实际利益出发,切实规范职工带薪年休假裁决。

  目前,我省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良好,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如委员提案中所提,没有认真执行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侵害了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认真采纳您提出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和帮助各类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增强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提高职工依法维护休假权利的意识和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我省情况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及加强企业工时管理的办法。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科学合理制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办法及职工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工作与职工休假,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落到实处。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纠正和依法惩处用人单位违反带薪年休假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制度,对用人单位落实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情况重点监管,将问题严重的用人单位列为非诚信单位。对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营造劳动者依法休息休假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维护其休息休假权利。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还请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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