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关于增加中学高级教师职数的建议》(第044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尊敬的张晓辉委员:

  感谢您对中学高级教师岗位聘任问题的关注,现就您提出的《关于增加中学高级教师职数的建议》提出意见如下:

  自2008年开始,我省正式启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到2015年末,岗位管理制度已成为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岗位管理,增强了事业单位活力,调动了各类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了事业的健康发展。但从岗位管理工作实践来看,目前部分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学校存在原有岗位设置比例与现有人员队伍结构不相适应现象,存在现任教师通过高级职称评审却未能得到及时聘任情况。为解决此类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研究制定岗位动态管理的政策措施。为全面掌握我省自2008年以来的岗位管理制度运行情况和岗位设置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今年我们将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情况开展调研工作,在总结经验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岗位动态管理的政策措施,启动特设岗位设置。

  二、全面启动实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相关部署和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今年上半年全省将启动实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一是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设置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除新设的正高级职称外,新的职称系列与原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系列都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相对应。二是完善评价标准。改变原来过分强调论文和学历的倾向,把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作为评价重要依据。注重师德,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注重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强调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经历与工作成果。三是创新评价机制。突出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水平和能力评价,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主体作用,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增强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三、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层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优化完善。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落实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单位)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加以管理和规范。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中学高级教师岗位聘任问题的建议!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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