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焕平委员:
感谢您在政协辽宁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招录公务员,不得拒绝残疾人”的提案,作为第0044号提案的主办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高度重视,积极研究,深入调研,现将有关做法和下步措施答复如下:
自公务员法实施以来,我省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组织实施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过程中,从编制申报招考计划、报名、资格审查、笔试、现场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到考察等整个招考工作的各个环节,均不得对残疾人设置歧视性条件。对符合职位资格条件,并通过公务员体检考察的残疾人,招考单位不得拒绝录用。据统计,抚顺、铁岭等市均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通过全省公务员招考进入公务员队伍。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陈委员的建议,在国家公务员局的具体指导下,探索面向残疾人招考的具体措施,为残疾人考试提供更加便利的考试环境和考试条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