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规制企业用工中“劳动碰瓷”》(第0089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昕委员:

  关于您提出的《规制企业用工中劳动碰瓷》的建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关于劳动碰瓷应属于一种网络叫法,主要指一些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疏漏与制度的缺失,主动要求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并以用人单位违法为名索要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对于是否属于劳动碰瓷作为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我们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加以认定。但是对于这种现象我们会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规制,以保护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狠抓调解,注重预防,切实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作用,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为使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形成合力,取得实效,我省建立了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省工商业联合、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组成。省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组织推动和监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各项工作的落实,合议与预防调解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联席会议创新提出了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谐使命行动计划的战略构想,并于201231日召开了专项工作会议,全省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暨和谐使命行动计划正式启动。会上,印发了《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谐使命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提出了十二五期间要努力实现基层调解组织全覆盖、力争将50%以上的争议通过调解解决的总体目标。同时,明确了基本要求、奖励措施以及预防预警、应急调解、培训提升、工作保障、考核评估等工作机制。几年来基层调解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共化解劳资矛盾1万余件,较好的维护了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较好的维护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更加深入的实施和谐使命行动计划,规范调解组织建设,加大调解人员培训力度,使基层调解组织更好的发挥作用,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提升争议处理效能、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能力

  一是以辽宁省仲裁院建设年活动为基础,大力推进仲裁委、仲裁院建设工作。2015年,我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辽人社【2015317号),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以建立规范化仲裁院为重点,明确具体标准,大力推进我省部分市、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院优化整合工作。着手制定市、县级仲裁委、仲裁院组建及整合工作报告备案制度,要求各级仲裁委设立要提交可研报告,明确管辖范围,省厅将根据报备情况面向社会公示,将权力置于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创新推行立案登记制度,从源头上解决立案难问题。我厅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调查研究,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经验,积极探索建立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经过充分的前期准备,出台《关于试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立案登记制的通知》(辽人社【2015269号),坚持以非禁止就登记为原则,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仅对立案的基本要件进行形式审查,切实解决具备立案条件的案件受理难等问题。同时,对立案登记制中的不受案范围案外调解模式,与法律专家、业内同行等进行有益探讨。三是继续开展向调解仲裁窗口派驻公益律师工作。向仲裁窗口派驻公益律师工作,是为了破解仲裁当事人不会维权过度维权等维权乱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破冰之举,是我省调解仲裁工作的一项突破。继续完善派驻公益律师工作,积极打造调解仲裁机构主导、律师行业组织实施、专家学者支持参与的公益律师派驻工作新格局。目前,与盈科律师事务所联合组建的公益律师团队,继续在市本级以及部分县区调解仲裁窗口发挥法律援助作用,今后我们还会继续同省司法厅、省总工会研究有关公益律师派驻补偿工作,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好、抓实。

  三、开展千街万企行活动,做好劳动法律宣传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精神,我厅在20163月下发《关于开展劳动法律公益服务千街万企行活动的通知》(辽人社【201648号),决定在我省开展劳动法律公益服务专家团队深入乡镇街道、企业进行走访、宣讲,通过对法律法规、劳动政策的宣传,积极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知法、守法。一方面能够使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也能够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有效避免劳动碰瓷现象的发生。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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