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加强转型期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促进辽宁新一轮振兴的建议》(004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王克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转型期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促进辽宁新一轮振兴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关心和重视,您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体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汲取借鉴,努力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迈上新台阶,为新一轮辽宁经济振兴作出积极贡献。下面,结合您的建议,将工作措施梳理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各项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一是领导重视,狠抓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是中央第一次印发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文件,引起省领导高度重视,李希书记、求发省长多次指示要认真贯彻落实好10号文件精神。二是印发文件,加强指导。按照省领导指示,我厅迅速行动,集中力量开展调研、联合省直29家相关部门,起草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2号)。同中央文件相比,我省文件结合自身实际,在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集体协商推进、企业民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有操作性、指导性的政策措施,成为新形势下指导全省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工作纲领。22号文件下发后,得到各市高度重视,例如:沈阳、锦州等市已经出台了本市《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本溪、葫芦岛等市已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下半年,我厅将继续抓好中央10号、省委22号文件的落实,适时对全省贯彻《实施意见》情况开展督导调研,促进工作落地有声。三是大力宣传,营造氛围。我们印发了《关于做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信息宣传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工作,借助各类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促进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强大的社会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二、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

  一是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作用。我省已成立由省委副书记任组长的高规格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走在全国前列,各市也相应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的市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层面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各级政府切实担负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由省人社厅总牵头落实省委发22号文件精神,各省直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已经取得了突出成效,例如:省人社厅会同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等部门联合拖欠工资问题,2016年全年为劳动者追偿工资等待遇9.1亿元;省安监厅、省卫计委积极强化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已推动全省21091家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1583家用人单位通过职业卫生基础建设验收,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二是积极争取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省人社厅会同省总工会、省企联/企协、省工商联组成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今年已联合开展“集中要约行动”,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等活动,正在筹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不断利用三方机制优势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三是推动法治保障。在我们的积极努力来,近年来推动省人大出台了《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同时我们也积极做好法律的宣传、以及贯彻落实工作,保障了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队伍

  一是协调劳动关系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逐年扩大,目前共计5236个街道社区开展了协调劳动关系工作,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8257人。同时,协调员队伍结构日趋合理,协调员的平均年龄在35-40岁之间,本科及以上学历占协调员总数的25%左右,其余绝大多数为大专学历,全省劳动关系协调队伍活力得到充分保障。二是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能,充实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队伍力量。三是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等基层调解组织建设。2016年全省200人以上大中型企业调解组织组建率达85%,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组建率达80%,乡镇(街道)100%组建调解组织。同时,组织全省各级人社、工会、企联、工商联等机构190名专、兼职仲裁员集体培训,提高新任仲裁员工作素质和调解水平。四是省总工会积极加大职工法律援助力度,扩大服务覆盖面。成立辽宁省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团,聘请40家律所、62名维权律师开展职工维权工作,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职工法律援助需求和工会“互联网+”服务工作需要。

  四、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员)职业资格培训

  一是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师(员)职业资格培训。年初,我厅已与省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协商一致,决定联合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并将培训工作写入全省劳动关系年度工作要点,指导各地三方联合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目前盘锦等市工作进度较快,成效显著。二是扩大劳动协调员培训范围。经三方研究,确定协调员培训对象包含各级人社部门从事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等相关工作人员;各级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监察协管员;企业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工会干部,力争全面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队伍力量。

  五、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职工,用先进文化引导职工树立“爱家乡,爱辽宁,爱企业”的健康职业理念。一是积极引导企业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职工构建共同的精神家园。二是要求企业及企业工会组织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及时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调节职工的心理困惑,减轻职工心理压力。三是要求企业及企业工会组织着力强化职工文化建设,加强企业文体娱乐设施建设,广泛开展文艺下基层、文艺送温暖活动,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