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辽宁省职工社保统筹金额过高问题的建议》(0453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周素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辽宁省职工社保统筹金额过高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省作为老工业基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史负担沉重,养老金支付压力大。截至2016年底,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99.1万人,其中离退休人员达到642.4万人,抚养比仅为1.64:1;2016年当年基金缺口为254.4亿元。面对不断增大的资金压力,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预计2017年,扣除地方财政实际可投入的资金,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将达到500亿元左右。

  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市场竞争力,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我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率全部实行减半征收。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2009年10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辽政发〔2009〕25号),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省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企业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最高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8%;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二)失业保险费率。2013年10月,我省下发了《关于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32号),确定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按单位工资总额2%降至1%;2015年5月,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规范失业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我省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3号),确定我省个人失业保险费率为0.5%。目前,我省企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其中个人费率为0.5%。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1998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目前,我省单位缴费比例平均为7%,最高为8%,最低为4.5%;个人比例为2%。

  (四)工伤保险费率。2015年7月,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对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做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统筹地区依据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拟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1-8类,最低为0.2%,最高为1.9%(可上浮150%)。

  (五)生育保险费率。2015年9月,我省下发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6号),要求对于仍在执行生育保险基金费率减半征收政策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现行政策不变,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基金不足3个月的统筹地区,不在此次降低费率之内。目前,我省生育保险费率最高为1%,最低为0.35%。

  从当前的客观条件看,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空间有限。一是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矛盾突出。我省是老龄化程度最重的省份,离退休人数长期位居全国第一,养老保险基金连年巨额缺口,确保养老金发放面临严峻形势。近年来,各级政府千方百计加强保费征收,筹集资金确保发放。今后,对于养老保险费征收应继续强化,否则,基金运转将难以维系。二是多地存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当期缺口。从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看,我省部分市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出现当期缺口,无论是缺口地区数量还是金额都有扩大趋势,我省已经没有再下调医疗保险缴费率的空间。同时,《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规定“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费率缴费”。鉴于上述规定,我省无权自行减免社会保险费及降低缴费费率。

  二、答复意见

  (一)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对照此文件,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已经处于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养老保险当期基金结余不足国家规定的标准。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暂不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其他险种缴费比例也已降低到国家要求标准以下。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向国家反映政协委员提出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建议,减轻企业运行成本。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二条“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的有关规定,企业雇佣返聘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的工资额应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缴费基数。

  (三)省有关部门将积极研究激励企业积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政策,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