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尽快解决按事业单位参保的社会组织人员退休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建议》(043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祖树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按事业单位参保的社会组织人员退休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部分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已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以下简称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参加了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于2015年10月正式下发。根据国家和省明确的政策,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不再新的改革范围内。

  为稳步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妥善解决好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积极制定相关办法,形成了《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拟在近期由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并尽快组织实施,您提出的意见已经全部采纳。这一文件实施后,将理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规范参保范围和确定合理待遇水平,保持政策连续性和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切实维护这部分职工应有的合法权益。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