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把激励机制引入公务员考核的建议》(0471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把激励机制引入公务员考核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务员的激励机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内在核心机制,它贯穿于公务员制度的始终,是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政府工作效能的重要环节。如您所指出那样,政府职能正处于由“全能型”向“服务型”转换的关键时期,公务员激励机制还没有随着形势的发展而转变,还存在诸多问题,如考核体系不完善、竞争激励未真正落实、绩效考核不健全等,这些都阻碍了激励机制的发挥。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是辽宁新一轮的大势所趋,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您提出把激励机制引入公务员考核的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汲取,充分吸纳。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问题

  一是完善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现行公务员考核主要是从德、能、勤、绩、廉这五个方面进行定性考核的。我们要对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进一步规范,把定量与定性考核结合起来,确立科学合理的共性考核和个性考核指标。共性考核指标要以定性指标为主,个性指标要以定量加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本机关的职能,将本机关的整体职责任务进行层层分解,把本机关年度工作任务进行量化分解后落实到岗位,明确到个人,实现与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突出重点任务、日常工作进程等考核指标;与职位分类管理制度相结合,突出不同岗位、不同职务应履行岗位职责要求的考核指标。

  二是深入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从2015年开始,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在沈阳、大连、鞍山、铁岭、葫芦岛5个市及部分省直机关开展了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从2017年开始在全省14市铺开。下一步,我们在不断扩大试点工作范围、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即将出台的平时考核办法,在全省各级机关普遍建立体现工作特点的平时考核制度。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以及工作成效、遵守纪律等情况,并关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机关可根据平时考核内容,结合实际设置考核指标。采取工作记实手册、依托办公局域网等形式进行日常工作记实和领导评鉴,使平时考核成为严格公务员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抓手。同时,积极探索依据不同类别、不同职位性质制定出不同的平时考核规范,实行分类考核。充分发挥平时考核导向功能、管理功能和使用功能作用,改进机关作风,推动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四个着力”的有效落实。

  三是建立多重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在普遍开展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要不断拓宽考核领域,健全、完善评价机制,不断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中旳份量,对直接面对群众的窗口单位公务员的考核,要引入服务对象评价机制,通过网络、电话、问卷,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认真地听取、分析和采纳有关方面的意见,将群众对政府部门工作的满意度,对公务员的满意度,作为对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多渠道、多角度地评价公务员。

  二、关于实行绩效工资制问题

  2006年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公务员一直执行职级工资制,公务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其中基本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津贴补贴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依据公务员的具体工作情况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发放,对于考核称职以上的公务员加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这是国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做出的决定,各地没有权限进行修改,只有国家才能进行统一调整。我们会将您的建议适时向国家人社部反映,供决策时参考。

  三、关于推行聘任制公务员的问题

  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我省于2012年11月在沈阳市沈北新区首次开展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点。对于试点单位的聘任制公务员,我省在积极进行跟踪管理,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向国家汇报有关情况。但公务员全部实行聘任制管理,则属于国家顶层设计范畴,需调整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后方可全面组织实施,我省将密切关注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积极进行推进。

  四、关于加强监督制度建设

  一是关于实行公开透明的竞争上岗制度。2014年1月,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发后,对干部选任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做好干部选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有专门针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方法、程序和条件的相关要求,要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新《干部任用条例》要求干部选拔任用要全程纪实,切实营造公开、透明、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目前,全省各级机关干部在按照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实行公开、平等择优的选拔任用干部。

  二是关于完善基层公务员监督制度问题。公务员监督机制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在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在目前公务员管理制度中,有些涉及监督职能,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提出“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务员考核,也是一种对公务员的监督手段。今后,我们将按国家的部署,不断健全公务员日常监督机制和惩处性监督机制,确保公务员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是关于完善激励机制问题。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做好公务员及时奖励工作,对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和处理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及时给予奖励,充分发挥公务员奖励激励作用。将培训资源进一步向优秀公务员延伸倾斜,不断加强对获得优秀等次公务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他们的荣誉感与责任感,提高广大公务员立足本职建功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

  总之,我们一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完善公务员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为公务员人才队伍的成长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良好的社会环境,使激励机制极大激发全省公务员队伍生机和活力,为辽宁全面振兴提供强劲动力和人才支撑。

  最后,再一次感谢李利委员对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关注、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