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改善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的建议》(015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王洪礼代表:

  对您提出的《关于改善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非常及时、中肯。目前,正像您在建议中提出的那样,我省以建筑勘察设计等服务为主的设计企业的确面临着巨额社保费用支出的经营压力,举步维艰,导致很大一部分企业难以有足够的资金用于生产发展。目前,在医疗和养老保险方面,无法对企业提供降费率的优惠政策。但在其它险种方面,可以通过降低费率帮助企业减轻缴费负担。

  对于您提出的“建议辽宁省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减轻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除了出台优惠政策(如社平工资三倍封顶)外亦需明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包含企业的基本福利费用。”经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建议养老保险统筹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在岗平均工资300%”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016年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发〔2016〕19号)第二十三条明确:各市不得自行制定实施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的政策,存在此类问题的要立即予以纠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超出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政策及时予以清理规范。因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缴费基数,没有统筹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在岗平均工资300%的规定。

  二、关于“建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包含企业的基本福利费用等问题”的意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57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已明确规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福利费计提标准是工资总额的14%,工会经费计提标准是工资总额的2%)”应当并缴费基数,征收社会保险费。

  三、除养老保险外的其它四个险种降低费率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情况

  1、关于医疗和生育保险降低费率情况

  2016年底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6个统筹地区当期收不抵支,基金缺口达4.4亿元。因此无能力降低费率帮助企业。

  为了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于2015年7月27日印发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我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经过认真调研测算,会同省财政厅于2015年9月9日印发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6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生育保险费率,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市均将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以下。目前,除沈阳、大连外,全省12个市生育保险费率均降至不超过0.5%。

  2、关于工伤保险降低费率情况

  我省为减轻企业负担,已在2015年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共同研究,对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要求各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浮动费率的机制作用,重新划分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目前,各市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已经调整完毕。

  3、关于失业保险降低费率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情况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及省地税局于2015年5月1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3号),决定将我省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为:个人按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按1.5%,企业按1%缴纳。各市均按文件降低了失业保险费率。

  2017年4月11日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及省地税局又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号),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其中,用人单位(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费率统一降为0.5%,个人费率仍为0.5%。

  2015年3月1日到2016年底,全省企业共减征失业保险费68.2亿元。通过再一次降费率,还将为企业减轻负担16亿元。实施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帮助企业缓解了经济下行造成的经济困难,对企业将有一定帮助。

  感谢王洪礼代表对我省社会保险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提出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建议。

  我们相信并共同期待,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十三五时期,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将能够为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