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党省委: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辽宁省公共事务管理水平的对策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问题
一是,大力开展宜居乡村建设。近两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宜居乡村建设以“百千万宜居乡村创建工程”为载体,全省宜居乡村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省农村垃圾“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处理”治理体系基本建立,保洁员队伍基本形成,农村保洁人员达5.4万人,建成示范乡镇128个,宜居示范(美丽)村1786个,宜居达标村6336个,创建绿色村庄达标村696个。2016年,省、市、县政府共投入资金42亿元,新建农村垃圾收集池(箱)1.44万个,污水处理设施291个,畜禽粪便处理设施198个,新增村内道路硬化4174公里,改造农厕30251个,完成了农村饮水安全改造村庄1102个。
二是,加快特色乡镇建设。2016年,省政府已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乡镇建设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6〕53号),建立了县(市、区)政府是特色乡镇建设责任主体,市政府负领导责任,省政府负总责,投资企业是推进项目实施主体的责任体系。2017年,省政府成立了由求发省长担任组长的省特色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相继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截至目前,我省瓦房店市谢屯镇等4个镇列为中国第一批特色乡镇;省政府已经公布50个省级特色乡镇名单。据初步统计, 2017年全省特色乡镇建设项目有400多个,计划总投资达330亿元左右。如果实现上述建设和投资,这必将对拉动地方乡镇经济,解决劳动力就业,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就地就近城镇化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三是,关于调整税收政策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高收入群体的财产转让收入、利息、红利所得已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根据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在国家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省级及其以下人民政府无权制定税收政策。但是,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二、关于调整生育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
1、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减缓人口老龄化速度方面。2016年修订了《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等待遇的享受范围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并开展了生育愿意与公共服务需求调查为相关部门制定决策提供基础信息。同时,对实施全面两孩我们进行了媒体、报纸、广播、微信公共平台、张贴通知单、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渠道进行了宣传,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集中进行了三次大规模宣传活动,不但宣传新政策、新规定,还宣传群众最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奖励扶助政策。并在12320设置专线来回答群众提出的关于计划生育的相关问题。我省制定了“十三五”期间深入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将开展经常性的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健康等宣传活动,鼓励适龄妇女提高生育意愿。
2、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一是养老保险方面,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我省已启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已涵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城乡居民等各类群体,实现了全覆盖。二是医疗保险方面,我省现已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及保障体系,截至2016年末,全省城镇医保参保人数2376万,参保率达98%以上,基本覆盖了全部城镇人口,为其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同时,新农合已覆盖全省99%以上广大农村居民,完善了可持续的新农合筹资、政府补助、住院和门诊报销补偿比例、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机制,全面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并全覆盖,保障参合农民能看起病、有病能及时得到医疗救治。下一步,我省将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等六个方面推进城乡统一,消除二元结构。
3、建立多元化的养老机制方面。针对我省老龄化的形势严峻现状,我们以发展家庭服务业为依托,进一步强化养老服务人才的使用和培养,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培训项目,扩大养老服务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模,使养老服务更加专业化。同时,统筹相关部门探索建立以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为主的医养结合新型养老模式。同时,全面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6〕10号),提出并部署全面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工作要求,逐步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最终实现无缝对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签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就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服务。
4、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2017年,全省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全面推开综合改革;到2020年,基本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路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确保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要求,分类指导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和耗材费用等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价格调整要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康复和中医等医疗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并做好与医保支付、分级诊疗、费用控制等政策的相互衔接。通过综合施策,逐步增加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落实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可采取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实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开展高值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和大型医疗设备集中采购。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公立医院药品采购逐步实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减少药品流通领域中间环节。鼓励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建立商业贿赂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出现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的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取消其供货资格。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规定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二是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到2020年,公立医院基本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公立医院运营管理自主权。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变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收入分配、副职推荐、中层干部任免、年度预算执行等自主权。健全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加强院务公开,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强化民主管理。健全与公立医院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加强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开展成本核算。推行第三方会计审计监督制度。三是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建立灵活用人机制。完善公立医院编制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开展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改革试点。实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公开招聘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简化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程序,对医院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各地区可结合实际,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对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较多、高层次医疗人才集聚、公益目标任务繁重、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倾斜。公立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自主分配绩效工资。薪酬总量核定和个人绩效工资分配不与医疗机构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三、关于提高劳动力素质,鼓励创业问题
1、鼓励创新创业。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创新创业及带动就业工作,全省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引导、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职能,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服务质量、建立创业保障机制。先后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5〕5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27号)等一系列创业扶持政策,通过支持搭建多元化创业孵化平台、组织开展创业创新培训、广泛开展系列创业活动等手段支持创业,实施了创业孵化基地专项补贴、创业场地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资金扶持政策,建立了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政策保障机制,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为促进各类劳动者创业创新提供了全方位的政策保障,进一步提高了全民创业热情和创业活力,推动了全省新一轮创业热潮,营造出“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今年又出台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中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6〕391号)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对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按每人每年6000元给予税收减免;对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企业,按每人每年5200元给予税收减免。
2、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一是制定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和《辽宁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针对辽宁经济社会新的发展形势,从规模结构、办学水平、发展活力、服务能力和制度环境等方面,明确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目标任务,有效推动了我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步伐,为我省全面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先后制定并印发了《关于促进现代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关于建立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 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实施意见》,对职业教育发展建设经费筹措与保障,引导、支持行业企业、社会力量投入及参与职业教育等,明确了政策导向;建立了以综合绩效为依据的职业教育专项奖补制度,有效地督促并引导各市加大职业教育专项投入、落实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不低于30%。三是省教育厅指导并支持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辽宁职业学院、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大连装备职业技术学院4所高职院校启动实施了现代学徒制试点,充分发挥企业的重要主体作用,推动专业人才培养与岗位需求衔接,人才培养链和产业链相融合。下一步,我们将紧密围绕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扎实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加快培养辽宁省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一是在国家宏观政策框架下,积极推进及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有效沟通与衔接,加速辽宁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进程。二是加快研究制定促进产教深度融合、完善校企合作的有关政策,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校企联盟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调动企业独立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三是完善并落实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各项激励政策,提高保障水平,提升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为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3、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为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水平,我们适应农村劳动力特点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一是鼓励支持农村青年参加培训。通过远程培训平台,利用“机顶盒”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足不出户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支持有就业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农村劳动力,每年能够到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至少1次免费职业培训。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二是加强农村贫困家庭的“两后生”培训。依托技工院校,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动计划”,未继续升学农村贫困家庭的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可免费入读技工院校进行1至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性质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给予每生每月150元的生活补贴。对于入读技工院校的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技工院校优先招生、优先选择专业、优先安排实习、优先推荐就业,优先落实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左右的标准给予补助。
感谢致公党省委对我省公共事务管理水平的关注与支持,并提出有价值的建议,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缩小城乡差距,消除二元化结构,健全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积极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保障辽宁社会运行和发展态势很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