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企业临时务工人员医保问题的建议》(046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临时务工人员医保问题的建议》收悉,提出以下办理意见:

  目前,我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张网已实现了对城乡居民的全面覆盖,参保率在95%以上。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企业临时务工人员”为企业用工人员。首先,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次,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以较低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医保待遇。此外,属于进城落户的农民,还可根据自身实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您建议的临时务工人员短期医保,用工时缴纳、即参即享受,目前无法律和政策依据,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企业和个人负担。

  以沈阳为例,沈阳市2003年印发《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沈劳社发〔2003〕41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统筹范围内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等人员”,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转移、接续、享受待遇等做出了具体规定。目前,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6.8%。从沈阳来看,企业临时务工人员能够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不与原籍或正常医疗保险发生冲突”内容,国家明确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只要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简单、规范的经办流程,办理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即可确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目前,我省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关系间转移接续顺畅。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临时务工人员“工作疾病及意外伤害”就医保障问题,可通过用工企业参加的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以及个人缴纳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等方式进行保障。

  企业临时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对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了解不足,对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作用认识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积极性。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增强用工企业和劳动者依法参保意识,促进更多的人切实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