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注重加强政府主导作用的建议》收悉,我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法制建设
我省2015年前工资集体协商按照《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执行,工资集体协商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协商机制不够健全、集体合同订立不规范、地区发展不平衡等方面问题依然存在,原有的《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急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完善。为了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让集体协商有法可依,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省于2015年7月发布《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条例明确了人社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总工会、企联、工商联依据各自职能指导帮助企业进行协商。此次条例特别增加企业不签订、不履行集体合同情形的处罚条款,让政府执法有法可依。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近年来,我们联合总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开展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的“集中要约行动”,积极倡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推动企业优化内部管理,建立良性劳资共决机制,积极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在“集中要约行动”过程中,我们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重点关注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和一线环卫工人等群体劳动经济权益保护,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解决职工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我们还联合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工作,健全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增强企业经营者自觉性,扩大指导员队伍,提高指导员业务水平能力,加强指导员队伍素质建设。
三、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近年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密切配合、积极沟通,人社部门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和依法处理合同违约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我们将采纳周委员的建议,在今后的检查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同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帮助政府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