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建立医保家庭账户的建议》(0539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张绍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医保家庭账户的建议》收悉,提出以下办理意见:

  一、个人账户的作用

  按照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其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建立个人账户的核心是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同时为职工年老体弱时积累部分资金。

  二、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范围

  按照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从目前政策执行看,我省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个人就医使用。

  三、我省个人账户基金情况

  2016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收入166亿元,支出154亿元,当年结余仅12亿元。此外,由于我省经济持续下行,企业经营困难,参保缴费人数逐月递减,基金收入增长缓慢,全省医疗费用支出却仍然居高不下。2016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近400亿元,大幅度超出我省GDP增速,全省已有近一半地区当期收不抵支。

  四、部分地区个人账户基金情况及个人账户活化政策

  2016年,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收入229亿元,支出183亿元,仅当年结余就达46亿元。今年1月9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报了该省医保个人账户活化政策,明确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的医疗保障费用。浙江省也成为国内率先出台政策允许家庭成员之间医保资金进行共济互助的省份。

  2013年,深圳市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新)》,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一)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二)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三)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四)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从2014年1月1日开始,个人账户可按规定扩大使用。

  沈阳市也在逐步拓展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但考虑医保基金收支及运行情况,目前的方式是允许在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用个人账户购买小型医疗器械,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项目、具有食药监械字号、药管械字号的医疗器械、具有卫消字号的消杀用品以及具有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的保健食品。以及支付购买国家卫生部颁布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里,皮肤、粘膜卫生用品分类中,属于抗(抑)菌制剂(不含栓剂、皂剂)类的消毒产品。

  五、国家关于医保个人账户的改革方向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研究改革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其中一个研究方向就是减少统筹基金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其结余资金用于门诊统筹基金的筹资。此研究方向由于涉及减少个人账户基金划入,也引起一定反对声音,目前正在探讨阶段。在没有国家统一政策文件指导下,各统筹地区无法自行通过减少个帐划入来筹集门诊统筹基金,提高门诊统筹支付能力。所以,从资金筹集来看,尚不具备进一步提高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的条件。

  六、我省建立医保家庭账户暂不具备相应条件

  对比我省与浙江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来看,我省当期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基本持平、略有结余,仅能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就医需求,还远未达到浙江省此次在全国率先出台扩大医保个人账户基金使用范围的先决条件(即充足的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此外,国家尚未出台关于扩大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家庭成员就医购药方面的指导意见,国家财政部、人社部、卫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财社[2016]242号)文件中规定“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用于非医疗支出”,人社部也明确要求不得随意扩大个人账户支出范围,否则将在审计中进行督查。

  另外,从全国范围来看,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尚处在先行先试阶段,比方作为经济发达省份的浙江省提出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4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将4000元以上部分为其本人、家属购买指定的个人账户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等政策,以及作为特区的深圳施行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等规定,都是在一定限定条件上进行的尝试,有待根据实践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整完善,是否适合在全国范围推广尚需检验。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工作的关注,我们将与先进省市、地区医疗保险部门保持密切联络,学习他们好的工作做法,在我省具备扩大个人账户基金使用范围条件以后,积极向国家申请政策支持,为我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缓解就医压力做出贡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