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给予职工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假期的建议》(053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张绍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职工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假期的建议》收悉,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我省执行情况和政策依据

  2016年5月,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我省婚丧假执行情况调研,通过调研结果显示,我省现行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我省国有企业奔丧假制度一直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执行,“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外资、民营企业参照该文件执行。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奔丧假依照原省人事厅下发的《辽宁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办法》(辽人发[1991]14号)执行,“工作人员本人结婚或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及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1-3天的婚丧假。工作人员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以及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关于职工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假期执行情况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现在无论是在企业还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均未将祖父母、外祖父母纳入奔丧假休假范围。多个市都像张绍印委员一样,提出应当给予职工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假期的建议。我们将调研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人社部,并在专题会议上重点提出此项建议,得到了人社部领导的重视。人社部将调整职工婚丧假纳入立法计划。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积极配合人社部做好婚丧假调整工作,待人社部政策调整完,我省将根据人社部政策,充分吸纳张绍印代表的建议,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我省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