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区别对待科研院所与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只减不增”的建议》(052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邹剑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区别对待科研院所与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只减不增”的建议》提案收悉,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为大力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医疗卫生、科学研究等各项事业发展,扩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充分调动和发挥事业单位自我发展的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关于调整省属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点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交流、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省对市等五方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目前,该《意见》已经省政府第113次会议审议通过,近期将提交省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根据该《意见》精神,下步,将省属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及其他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管理权限交由用人单位(部门)自主管理,由用人单位(部门)自行制定公开招聘方案、编制招聘计划、设置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自主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和确定拟聘用人员。届时,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招聘引进人才渠道将更加畅通、更加自主。而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则进行从严控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