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5日          编辑:省人社厅苏扬         来源: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辽人社〔2024〕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23〕55号)有关要求,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促进农民工技能提升和就业创业,现就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密围绕打造新时代“六地”目标定位,以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脱贫劳动力等为重点,面向农民工群体开展大规模、广覆盖、多元化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优化组织实施、严格过程监管、增强服务能力,努力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就业创业和融入城市的能力水平,推动其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和创业创新,实现技能就业、技能增收,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技能要素支撑。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培训需求供给信息征集发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含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下同)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政府、舒心就业服务站、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零工市场等渠道,通过摸排调查、信息共享等方式,深入了解农民工求职意愿和就业技能培训需求,建立基础台账。采取信息推送、集中宣讲、送政策下乡入村进企等多种方式宣传培训政策,动员农民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利用政府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信息渠道,公布并动态更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和机构目录、人力资源市场和用工单位需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等信息,方便农民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相应的培训机构和项目专业。

  (二)实施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农村转移劳动力资源情况和用工需求情况,采取不同策略提高培训精准性有效性。农村转移劳动力密集地区可结合当地经济产业发展需求和劳务输出实际情况,重点围绕生产制造、建筑、乡村旅游等领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促使农村转移劳动力能就业、返乡农民工再就业。以农民工输入为主地区重点结合本地用工需求,开展建筑、维修、家政、餐饮、保安、物流等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和技能增收。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联合农业农村部门,面向在农村当地就业创业或从事农业生产人员,提供乡村旅游、电商销售、现代农业等相关专业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三)推进在岗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企业职工培训政策供给和宣介,支持各类企业对新录用的农民工和在岗转岗农民工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发挥工会、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和骨干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协助中小微企业开展在岗农民工培训。协助用工企业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与农民工主要输出地对接,开展农民工订单、定向、定岗等形式培训,精准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四)开展创业培训和新职业新业态培训。支持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的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重点面向新生代农民工开展电子商务、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领域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有效衔接,把创业培训和项目论证、项目落地、就业创业结合起来,持续提供“线上+线下”政策扶持、案例分享、创业指导等后续跟踪服务。顺应新职业、平台经济共享用工等新就业形态群体发展需求,开展直播销售员、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职业新业态领域职业技能培训。

  (五)组织农民工广泛参与技能竞赛。在辽宁省职业技能大赛、辽宁职工技能大赛等技能竞赛中,设置符合乡村振兴需求、适合农民工广泛参与的赛项,鼓励用人单位予以支持保障,组织农民工积极参与,选派优秀农民工选手参加全国技能大赛、全国乡村振兴技能大赛等国家级竞赛,切实发挥以赛促训作用,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

  (六)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衔接融通。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培训服务与就业服务的有序衔接,面向有需求的农民工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提供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政策解读、技能培训、技能评价、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全链条服务。创建“一市一品牌、市市有特色”职业技能培训品牌,推动培训品牌与劳务品牌统筹共建或深度合作,以品牌效应带动农民工培训和就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就地就近、辐射全域建设“舒心就业”服务站点,打造“一刻钟家门口就业服务圈”,为农民工实现家门口就业提供“最后一公里”服务。强化零工市场即时快招服务,为零散务工农民工提供短期实用技能培训,鼓励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并组织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便捷服务。

  (七)优化培训资源供给。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以本地重点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和用工单位需求为导向,动态更新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优化本地技工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专业、课程和培训方式,提供适合农民工参加的培训服务。优化实施专家服务基层项目,组织农业专家、高技能人才等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技能培训、技术指导等服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应积极为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提供培训服务,培训情况作为基地项目绩效评估重要内容。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化水平,推行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加大国家职业培训规划教材、基本职业培训包推广使用力度,推动各类培训机构开展标准化职业技能培训。

  (八)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方式。推行“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多媒体资源培训等便于农民工通过业余时间灵活参与的培训形式,满足更多农民工多样化、个性化培训需求。培训机构、评价机构经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业(工种)的培训评价要求进行评估备案后,可采取送培训、送评价上门方式,到村镇开展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三、资金管理

  (九)统筹培训资金来源。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使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他来源资金,支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鼓励企业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十)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镇登记失业农民工、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农民工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于企业按规定录用上述人员,组织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于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直接组织其参加培训且承担培训成本的,可按规定将培训补贴直补企业。脱贫(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农民工以及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农民工,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十一)完善培训补贴使用机制。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商财政部门动态调整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范围,并结合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调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农民工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十二)压实资金监管责任。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补贴经办流程风险防控和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清单,明确日常监督重点,规范职权行为。建立健全政府补贴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制防+技防+人防”的监管机制,对关键环节、关键流程经办人员、培训机构人员加强警示教育,经办人员签订廉政守纪承诺书。对经办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和套取骗取、虚报冒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以零容忍态度严肃追责问责。

  四、有关要求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高人口整体素质、满足产业发展用工需求的重要抓手,主动沟通联络财政、农业农村、工会等相关部门,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协调、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各项培训、就业政策措施的衔接,确保全面落实到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定期对培训需求信息台账、培训目录调整情况、培训工作推进情况等进行调度。

  (十四)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推广应用全省职业能力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 “全程网办”“掌上办”“一站办”,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全部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凡补必进、不进不补”,进一步优化简化补贴申领流程,明确公布申领要件、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提升信息化便民服务水平,对可通过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比对确认的信息,不再要求提供纸质证明材料。

  (十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运用新媒体等多种途径,有效利用“春暖辽沈、惠企护航”“春风行动”“春暖农民工”等活动载体,持续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的公众知晓度和惠及范围,为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农民工等全面了解并享受政策提供支持。积极总结先进经验做法,宣传推广农民工技能就业增收、培训品牌和劳务品牌工作成效及乡村工匠等典型案例,营造技能就业、技能成才良好社会氛围。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