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2025〕1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人社厅函〔2025〕79号)和《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辽人社规〔2025〕4号),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5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