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部署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各地要吃透改革精神,把握改革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不得降低标准,严禁搞变通。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措施,有条件的可采取更大力度改革举措。沈阳、大连、营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做好与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的沟通衔接,协助自贸区做好改革工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9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 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现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一、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做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和部门: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捐赠协议、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5.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的场地证明(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6.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其中第3-6项举办者自愿做出承诺的,可提交《告知承诺书》,当场不再提交相关材料,之后在承诺时限内补齐。
办理程序:1.申请。举办者向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4.审批。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做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专家评审和实地复核监管。3.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管理,优化审批服务。4.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6.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与培训的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和场地。
3.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等级相应的实训设备。
4.具有相应数量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教师人员。
5.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6.具有完备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三、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者名称及住所,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专业(职业、工种)设置、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机构申请的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诺事项
下列材料,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经形式审查后当场做出审批决定。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并于___日内补充提交;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方可开展经营,在达到条件后___日内补充提交。
1.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2.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捐赠协议、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证明,办学投入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的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和非国有资产份额。知识产权有关资料应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合作办学者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资产评估单位出具的不低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3.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的场地证明(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4.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机构申请的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不做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行行政审批。
五、监管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企业经营后对承诺事项进行核实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申请人做出虚假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社会公布,开展联合惩戒。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做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和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下放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许可条件: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规定的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中外合作办学者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3.经公证的合作协议。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5.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属捐赠性质财产的捐赠协议、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
其中第3-5项举办者自愿做出承诺的,可提交《告知承诺书》,当场不再提交相关材料,之后在承诺时限内补齐。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机构向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机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4.审批。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做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须报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专家评审和实地复核监管。4.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5.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6.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定期向审批机构递交年度办学报告和相关备案材料。7.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8.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7号令)
二、许可条件
1.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办学规模。
2.办学场所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安全规程。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其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3.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主要设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应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电子阅览设备。
4.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合作双方知识产权的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
5.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和引进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应经过审批机关备案。
6.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及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并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专业设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每个专业(按教学班)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用的中国籍兼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相应职业的资格证书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兼职教师人数一般不超过教师人数的2/3。
聘用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9.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各种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项制度。
三、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名称及住所、拟设立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专业(职业、工种)设置、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中外合作办学者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诺事项
下列材料,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经形式审查后当场做出审批决定。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并于___日内补充提交;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方可开展经营,在达到条件后___日内补充提交。
1.经公证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力、义务、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属捐赠性质财产的捐赠协议、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证明,办学投入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的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和非国有资产份额;知识产权有关资料应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资产评估单位出具的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不做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行行政审批。
五、监管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企业经营后对承诺事项进行核实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申请人做出虚假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社会公布,开展联合惩戒。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做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和部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提交以下材料:1.《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 营业执照(副本)(已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的地区可不再提供)。3.《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4.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ICP)(拟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或网络招聘业务需提供)。
其中第3、4、5项申请人自愿做出承诺的,可提交《告知承诺书》,不再提交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3.承诺。申请人签署承诺书。4.审批。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当场做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加强信用监管。结合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填 报 须 知
尊敬的申请人:
当您准备为自己单位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时,请认真阅读《承诺书》、《填报说明》和以下内容:
1.您选择现场提交申请时,须当场填写封页上的申请日期;选择其它方式提交时,请空缺封页上的申请日期。
2.当您首次申请时,需填写双线框里的栏目。若您日后需要再次申请时,如双线框里的栏目没有发生变化,可以不用重复填写。
3.您提交申请前,请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确信您已明白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4.当您选择窗口申请时,请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以正楷字体填写,保持字迹清晰,避免涂改。也可以选择打印本《申请表》。
5.本《申请表》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字,属于非法人单位的,由负责人亲自签字。
6.如有需要表述的其它问题,请附说明和相关材料。
7.如您出现填写错误,而且无法进行更正的,应重新提交《申请表》。否则,行政机关将视为无效申请。
填 报 说 明
1.申请日期(封页):按照向行政机关递交材料之日填写(窗口申报建议现场填写,网络申报,由系统自动填写)。
2. 许可证编号:首次申请时请空缺此项
3.类型:按照“营业执照”类型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空缺此项。
4.没有被委托人的,无须填写被委托人信息。
5.中外合资港澳独资出资比例:按照双方出资情况填写,内资机构不用填写。
6.接待求职洽谈场所面积:指接待求职人员、客户的公共洽谈区域。
7.办公区面积:指所有机构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区域。
8.请在材料清单里逐项填写附送的申报材料明细。
9.有上级单位的,必须填写上级单位情况和对本次申请的意见,没有的,可以空缺。
10.申请人名称、地址、法人发生变化时,请先行向行政机关报告。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二、许可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提交的材料
1.《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已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的地区可不再提供)。
3.《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4.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ICP)(拟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或网络招聘业务需提供)。
四、承诺事项
申请人对已经具备上述第3、4、5项条件自愿做出承诺的,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经形式审查后当场做出审批决定。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方可开展经营。
申请人不做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五、监管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申请人做出虚假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社会公布,开展联合惩戒。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四)设立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已经在申请设立民办普通技工学校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在申请成立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时不再重复提供,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和部门: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质经费,可依法申请举办技工院校,并需达到《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5〕19号)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申办学校自评报告。3.教学设备设施、师资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4.可行性论证报告(附论证专家签字的名单)。5.学校现有办学条件报告(对照设置标准)和自评表。6.正常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和数量以及相应证明材料。7.技工院校(技师学院)审批表(一式五份)。
办理程序:1.申办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具备条件的市、县可采取网上申报措施。2.专家评审。市、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组建专家组,按照技工学校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做出专家评审意见。3.复核公示。市、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4.部门批复。对于申办普通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复。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新批准设立的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审批后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所有市、县级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涉及撤销、合并、变更管理体制等情形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办学情况进行监管。4.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方式进行监管检查。5.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技工学校实施重点监管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五)设立民办技师学院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已经在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材料,在申请设立民办技师学院时不再重复提供。我省设立技师学院审批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申请。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委托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办法》规定的条件,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依法申请举办民办技师学院,并需达到《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5〕19号)规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申办学校自评报告。3.教学设备设施、师资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4.可行性论证报告(附论证专家签字的名单)。5.学校现有办学条件报告(对照设置标准)和自评表。6.正常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和数量以及相应证明文件。7.技工院校(技师学院)审批表(一式五份)。
办理程序:1.申办受理。申请人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专家评审。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组建专家组,按照技工学校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做出专家评审意见。3.复核公示。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进行公示。4.批复。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批复。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各地新批准设立的技师学院名单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各技师学院涉及撤销、合并、变更管理体制等情形的,须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3.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办学情况进行监管。4.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检查。5.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技师学院实施重点监管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延续认定(国家级)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每年更新发布存量情况,实时更新基金管理机构及资格变动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互联网+监管”等的工作要求,结合年金市场发展情况,拟新增许可企业时,在网上公开发布受理时间、受理条件、办理标准、本次增加数量等内容。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许可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201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修订)中明确的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国家级):(1)资格申请表。(2)资源配置说明。(3)管理制度和流程。(4)申请人自律承诺书。(5)相关证明材料。(6)业务可行性报告。材料范式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的通告中详细披露。根据年金市场发展对不同资格机构数量需求不同,每次发布的通告内容会有调整。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认定(国家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需提供资格延续申请报告和申请人自律承诺书。申请报告和自律承诺书的范式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每次发布的通告中详细披露。
办理程序: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国家级):(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向社会发布通告。(2)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初审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材料不完整的通知补正,符合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3)向行业主管部门函询申请机构近3年受处罚情况。(4)酌情组织现场检查。(5)组织专家评审。(6)依规按程序审定专家评审意见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结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上公告。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认定(国家级):(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向社会发布通告。(2)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初审申请材料,对材料不完整的通知补正,符合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3)向行业主管部门函询申请机构近3年受处罚情况。(4)向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部分委托人、相关管理机构等发出主体间评价表并汇总反馈情况。(5)酌情组织现场检查。(6)组织专家评审。(7)依规按程序审定专家评审意见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结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上公告。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加强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和养老金产品备案规范,依规对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日常监管。3.不断完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年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4.推进与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监管部门的协同监管。5.探索建立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价评级体系,完善资格“有进有出”机制。6.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七)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将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网上许可。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和部门: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清单: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的地区可不再提供)。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4.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劳务派遣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许可机关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2.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查劳务派遣单位,并对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进行处罚。3.对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违法风险低的劳务派遣单位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失信违法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联合惩戒。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4.对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满一年,但未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或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检查。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
(八)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查和注册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申请。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和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许可条件:1.申请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其职业种类和标准应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发展的需要。开展引进工作的中外合作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可靠的资信,其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境外机构及其驻华办事机构拟在中国境内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和发证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相应中国法人机构合作,且同一时期内中方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一家。3.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机构资信证明类文件。(1)外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机构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所属国开展认证的政府批准文件(如有)、银行资信证明。(2)中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机构介绍。2.申请注册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类文件。(1)职业标准或考试大纲。(2)证书等级规定及各等级证书样本。(3)各等级考试样卷。3.考试组织实施类文件。(1)考试章程。(2)考务管理规则。(3)考点设置标准。4.其他材料。(1)《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2)中外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3)考试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上述材料如为外文版的,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且申请人必须保证中、外文版本内容一致。
办理程序:1.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机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出审批决定。同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事中事后监督措施: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的代表机构、中方合作机构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形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检查。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二、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自贸区所在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做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和部门: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清单: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并自愿对第2项材料做出承诺的,可提交《告知承诺书》,当场不再提交相关材料,之后在承诺时限内补齐。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申请人签署承诺书。4.审批。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做出审批决定,同意的,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劳务派遣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许可机关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的,加强对其承诺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3.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查劳务派遣单位,并对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进行处罚。4.对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违法风险低的劳务派遣单位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失信违法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联合惩戒。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5.加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用工情况信息化建设力度,推动实现动态监管和业务协同。6.对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满一年,但未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或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检查。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予以公示。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二、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三、提交的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诺事项
申请人已经具备上述许可条件并就应提交的材料2自愿做出承诺的,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书并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即可开展业务,并于___日内补充提交材料2;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方可开展业务,并在具备经营条件后___日内补充提交材料2。
五、监管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企业经营后对承诺事项进行核实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申请人做出虚假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社会公布,开展联合惩戒。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