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省属相关企业,中直驻辽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加强艺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对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新发展战略,聚焦“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使命任务,坚持党管人才,遵循文艺规律和艺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艺术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职业发展渠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推动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将广大艺术专业人员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立足服务,振兴发展。围绕我省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着力提升艺术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2. 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突出职业发展特点,建立分类科学、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引导艺术专业人员刻苦研究、潜心创作,推动文艺创作由“高原”迈向“高峰”。
3. 坚持分类评价,科学实施。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本着“干什么、评什么”原则,以考察艺术水平为重点,按行业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进一步破除“四唯”倾向,充分调动艺术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的积极性。
4. 坚持以用为本,评用结合。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加强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评审结果的公信力,规范管理服务方式,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文艺繁荣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过规范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相衔接、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等措施,构建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规范制度体系
1. 规范艺术人员职称设置。艺术系列职称设置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根据国家改革意见精神并结合我省艺术领域特点,设置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等4个专业类别:艺术表演类包括演员、演奏员等专业;艺术创作类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美术、文学创作等专业;艺术管理类包括演出监督(艺术指导)等专业;技术保障类包括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专业。其中,艺术创作类的艺术创意设计、动漫游戏设计为新增设专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施行动态调整机制,将逐步进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各专业职称统一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为体现专业属性,职称名称以级别加专业命名,如四级演员、三级演员、二级演员、一级演员。
原文学创作一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四级依次对应一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四级文学创作。原高级舞台技师、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依次对应一级舞台技术、二级舞台技术、三级舞台技术、四级舞台技术。原舞美设计员对应四级舞美设计师,原美术员对应四级美术师,原录音员对应四级录音师,原剪辑员对应四级剪辑师,其他职称名称不变。
建立职称评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省文艺事业和文艺群体发展实际,适时调整艺术专业人员职称专业设置。对于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加强专业建设,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型职业领域,增设新专业。对知识结构、岗位需求相近的专业,及时整合。对发展变化较大、评价需求不断缩减、从业人员数量较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省直相关评审部门可根据自身职能及所负责行业评审实际,及时调整规范评审专业,对应改革后的相应职称系列,做好新旧评审专业的过渡。 艺术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把品德放在艺术专业人才评价的首位,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重点考察艺术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从业操守,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日常考核、群众评议、意见征询、实地调研等方式全面考察艺术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 突出专业水平和艺术成就。注重对艺术专业人员在弘扬主旋律、艺术表演、作品创作、艺术惠民、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的能力业绩。积极推行代表作制度,将艺术专业人员的代表性作品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影视、戏剧(戏曲)、舞蹈、音乐、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文学创作作品和舞台美术设计方案、大型演出策划方案、舞台技术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实行代表作审核制度,重点考察作品质量,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受群众欢迎作为重要依据,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坚持人民评价、专家评价、市场检验相统一。
3.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艺术专业人员,放宽学历、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海外从事艺术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不简单把海外教育、工作背景等同于专业水平。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导艺术专业人员深入群众、深入生活、扎根基层。
4. 实行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文联和省作协等评审部门分别制定艺术系列相关行业(专业)的职称评价标准,经授权的市和自主评审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或单位实际,制定市级标准或单位标准。市级标准、单位标准必须以省级标准为基础,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丰富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用理论考试、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作品视频、现场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探索引入市场评价、社会评价,注重用人主体对艺术人员的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的客观评价作用。
2. 畅通职称评审渠道。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各类艺术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所属行业学会(协会)、文联、作协等组织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文艺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艺术专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审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支持相关评审部门面向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3. 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相应职称的艺术专业人员到相应岗位。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坚持以用为本,择优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艺术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四)优化管理服务机制
1. 规范评审委员会建设。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担任评委,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艺术教育机构高水平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文艺工作者以及新文艺群体优秀人才进入评审专家库。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
2. 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制度。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健全职称评审复查、投诉机制,确保评审程序公正规范,确保职称评价的客观公正。
3. 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机制。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建立和完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落实“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简化职称申报程序和审核环节,进一步减少纸质材料,减轻申报人评审负担。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地及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在政策制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好统筹协调,确保我省改革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广播电视部门以及文联、作协等作为艺术系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艺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行业的标准完善、措施细化和组织实施等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修订完善本行业的评审标准、评价办法等政策措施,合理设置政策的过渡期。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完善工作预案,对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研判、妥善解决,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为提升改革效果和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人社部门和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各类艺术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各类艺术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营造有利于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