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和《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特点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师德为先和能力为重相统一。以德能兼修为导向,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
(二)坚持统一制度和分类评价相结合。落实国家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本着“干什么、评什么”原则,对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分类评价,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不同类型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立足本职、深耕专业。
(三)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用人主体的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中等职业学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做到以用促评、评用结合。
(四)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坚持职称工作领域“放管服”改革,继续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积极培育优秀学校自主评审能力,同时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三、实施范围
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教育教研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中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四、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设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原来实行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和中小学教师系列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
2.统一职称层级和名称。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3.明确统一前后职称对应关系。原中等专业学校教授级高级讲师、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职业高中三级教师可按资历条件聘任为助理讲师。
4.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
1.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强化师德考评,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日常考核、民意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综合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根据教师的岗位类型和岗位特征,实行分类评价,合理确定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评价重点。对于文化课、专业课教师,重点评价其在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育教学管理、技能比赛组织、指导学生参赛成绩等教书育人方面的工作实绩;对于实习指导教师,重点评价其在实践教学、实验实习课程教改、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教改、实验实训室建设、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指导学生参赛成绩等方面的工作实绩。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课题项目等倾向,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加所教专业的职称评审。
3.实行省级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地及相关省直部门可根据实际予以细化,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本地区、本领域的具体评价标准。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交流后,应按照现工作岗位相应类别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申报晋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交流按照我省评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向优秀人才倾斜。对于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含承担支教任务)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既承担文化课、专业课教学任务,又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对于公开招聘的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教师,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无职称的教师在首次评审时可按照对应学历资历条件,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达标情况直接申报本系列相应职称。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创新评价方式。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代表性成果考察,采取教学水平评价、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加大学校的评价权重,充分结合学校开展的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进行综合有效评价。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2.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继续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各层级评委会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准备案。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注重遴选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
3.继续下放评审权限。持续深化职称工作领域“放管服”改革,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各市;行政培训机构中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由省委党校负责。积极培育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评审能力,科学界定、合理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各市可将初级、中级职称由符合条件、管理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组织评审,探索综合水平较高、办学规模较大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试点。
(四)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坚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竞聘更高层级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岗位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各地各校(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对此前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在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各校(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要根据新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管理与服务
1.转变监督管理方式。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经调查核实,会同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处理,按照评审办法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2.优化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为申报人员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评审信息互通共享。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晰职责。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地、相关部门和各校(单位)要充分认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政策制定;教育部门及学校主要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二)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地及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可探索采取“多退少进”的方式进行评聘工作。现有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原有资格继续有效。要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意见开展新的职称评聘工作。各级部门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全面掌握中等职业学校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充分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三)强化监管,积极宣传。要严格规范职称评聘程序,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管理办法及岗位聘用的程序进行。不断健全和完善评审监督机制,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公开制度、随机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公平公正。各地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营造有利于改革并激励教师创新成长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附件: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
2022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