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8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辽人社发〔2022〕3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产业创新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省属相关企业,中直驻辽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辽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新时代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现结合我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加快“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围绕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满足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需求为牵引,以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尊重科研人员成长规律,建立符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队伍,加快科技强省建设,为辽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形成长效机制。遵循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科学确定评价目标、指标和方法,优化职称评审流程,形成长效机制,引导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攻坚克难、勇攀科技高峰。

  2.坚持科学评价,打破障碍束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评价导向。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坚持分类评价,丰富评价方式,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评价辽宁科研人员。

  3.坚持鼓励创新,营造科研氛围。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形成并实施有利于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制度,充分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学风和作风建设,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4.坚持以用为本,满足人才需求。聚焦用好用活人才、提升人才效能,充分发挥用人主体的主导作用,把科研人员职称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促进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业发展,满足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求,激发科学研究人员不断投身辽宁全面振兴发展之中。

  二、主要内容

  通过规范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加强职称评审监督服务等措施,进一步深化我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一)规范制度体系

  1.明确职称层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2.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辽宁做好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三篇大文章,建立动态调整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专业机制,持续满足重点领域科研人员的评价需求。

  3.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加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科研人员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倡导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树立勇于创新、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坚守道德底线,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职称评价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实行分类评价。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分类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重点考察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内容。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成效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主要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决策咨询服务的人员,着重评价其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科技服务满意度和工作绩效等。积极借鉴龙头企业人才评价经验,充分考虑新兴行业、职业的特点,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人才评价体系,同时支持企业人员参与职称评审标准制定工作。

  3.推行代表成果制度。以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改变片面将论文、著作、专利、资金数量等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的做法。丰富代表成果形式,项目成果、研究报告、专著译著、技术标准规范等均可作为代表成果,同时还包括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严格执行代表成果审核制度,代表成果应在本研究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4.实行省级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评价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制定《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具有评审权地区及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人员以同行评价为主,倡导小同行评价,探索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人员、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科技咨询人员等以同行专家为主,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重视服务用户评价内容。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认可和科学评价个人在团队中的实际贡献。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合理确定评价周期,鼓励各类科技人才在辽宁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不同岗位作出贡献、追求卓越。

  2.畅通职称评价渠道。坚持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创造优质便利条件,畅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渠道,不将论文、外语、计算机水平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积极为民办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服务,保证他们与公立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科研人员,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离岗创业或兼职期内工作业绩及取得的科研成果等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积极创造条件,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

  3.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职称评审中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外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不把教育、工作背景简单等同于科研水平。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放宽学历、论文等要求。

  (四)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1.坚持以用促评。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自主择优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人员从事研究工作。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绩效、薪酬等的依据。

  2.加强聘后管理。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有科研诚信问题、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改变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的做法。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

  1.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继续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由省科技厅负责组建。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担任评委,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的专家入库。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

  2.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持续深化职称工作领域“放管服”改革,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各地或符合条件的科研单位。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自主评审单位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3.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健全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明确科研人员行为主体责任,完善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4.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探索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集中评审。进一步简化申报评审程序,精减职称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实行材料一次报送、一表多用。积极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开展远程评审,切实减少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负担。科研项目、人才支持计划等申报材料中与职称相关的内容,可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在团队科研项目作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可提供团队科研项目情况、科研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其在项目中作出实际贡献的情况说明等,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在政策制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好统筹协调,确保我省改革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相关单位,具体负责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标准完善、措施细化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发力、形成合力,以过硬的业务本领狠抓落实,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地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政策措施,合理设置政策的过渡期。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积极完善工作预案,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研判、妥善解决,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同时也要认真总结经验,为提升改革效果和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创新方式方法,做到及时公开、化繁为简、通俗易懂。充分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引导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和鼓励创新的人才成长环境。

  附件: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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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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