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1日          编辑:省人社厅于湛         来源: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辽人社发〔2023〕1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各高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聚焦实施人社领域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打造优质的人才评价服务体系,凝聚和激发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告捷提供人才支持,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强化人才引领支撑作用

  (一)坚持改革激发活力,引导人才积极投入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团结引领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辽宁实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助力实现十个重点领域新突破,各评委会要围绕其参与实施《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表现,完善识人用才机制,并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增加其在评价指标中的权重;经用人单位考察表现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优先聘任,对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技术引领支撑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岗位职数限制,经考核直接认定相应级别职称。对实施《三年行动方案》项目工程提供技术保障的事业单位团队,鼓励通过设置特设岗位予以支持。

  (二)坚持人才引领驱动,全力支持打造国家重要的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坚持创新生态、创新平台、创新人才“三位一体”协调推动,加快建设我省战略人才力量,支持用人单位围绕重点科研攻关和国家、省重大科研课题建立卓越工程师团队,其团队成员可根据其业绩、能力和贡献直接参评相应级别职称。支持辽宁实验室建设,实现我省创新平台水平和能级“跨越式提升”。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可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级别职称。各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评委会要完善基础研究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差异化评价和长周期支持机制,允许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依据其业绩、能力和贡献直接评聘相应职称;期满出站的博士后可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相应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首次聘用不受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鼓励通过设置特设岗位引进基础研究领域高层次人才。

  (三)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三链”深度融合赋能全面振兴新突破。支持人才为“创新链”持续充能,继续聚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与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高层次人才与项目、技术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修订完善技术经纪专业等职称评定办法。支持人才为“产业链”做强做大提供智力支撑,对所持关键技术在辽应用、科技成果在辽转化、哲学社会科学服务在辽体现的,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定中可适当倾斜。广纳贤才为我省“人才链”补齐补强,支持柔性引进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评审“绿色通道”;鼓励对企业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激励人才在各类经济主体内创新创造、取得实绩。

  (四)坚持服务央地合作,凝聚人才第一资源培育新的发展优势促进共赢高质量融合发展。着力强化驻辽中直企事业单位人才要素支撑,鼓励各地探索实施积极主动的职称政策措施,提升服务质效,优化工作流程,减少证明材料,畅通职称申报与参加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渠道,按要求做好委托评审工作;支持有关评委会与驻辽央企建立健全常态化联络与服务机制,鼓励组织开展专项评审或纳入“直通车”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提供人才支撑培养方案。深化央地战略协作,对支持驻辽中直企事业单位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团队,可通过特设岗位方式予以保障;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顶尖高层次人才围绕实施央地重大合作项目攻关、协力攻克“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支持组建研发团队,根据团队核心成员业绩情况单独设立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按规定自主选人用人、自主评聘。继续加强高技能人才融会贯通发展,支持对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为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开辟评审“绿色通道”,认真落实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指导教师职称政策。

  (五)坚持面向经济主战场,常态化提供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服务。以人才工作培育壮大民营企业等经济主体,坚持“随时申报、单独评价、一年多评”,推进中小型科技企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常态化实施。建立省市县联动工作机制,优选建立服务企业目录,积极将规模以上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智造强省建设和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所涉企业、头部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重点集成电路企业、全省稳定工业经济运行监测的重点工业企业等纳入服务活动范围。

  (六)坚持强基层固基本,持续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基层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发展壮大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原则上应满足基层服务的有关条件。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适当放宽学历、论文和科研能力要求。在县域创新创业的优秀科技型人才,可根据其业绩、能力和贡献,允许其破格申报职称评审。完善城市专业技术人才定期服务乡村激励机制,支持通过项目合作、短期工作、专家服务、兼职等多种形式到基层开展服务活动,在基层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参考;对长期服务乡村的或取得重要成效和业绩成果的在职称评聘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七)坚持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服务完善措施最大程度引才育才用才。按照“一团队一策”“一人一策”方式,鼓励事业单位引进海外专家、科研团队,可给予特设岗位支持,业绩成果优秀的科研团队成员纳入职称评定“绿色通道”,用人单位要及时组织聘任,无相应职称的实行先聘后评。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一次性享受职称评审“一步到位”政策。在县以下基层探索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定向评价”数量、结构的宏观调控。支持各地区先行先试建立境外职业资格单向认可清单,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设计、医疗等领域符合条件专业人才经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提供相应服务,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适时发布我省境外职业资格单向认可清单。除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行业外,允许外籍和境外人才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

  (八)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做好职称改革总结评估宣传提升。深入梳理、认真总结五年来我省职称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成果、有益经验,聚焦服务全面振兴新突破实施的新举措、取得的新成效,优化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加大在手机客户端、微信等新媒体宣传推送力度,扩大政策知晓度。针对职称评审权限下放、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等工作进行抽样调研巡查,评估改革成效,巩固改革成果,研究解决矛盾问题,推广典型经验,补齐工作短板,着力强化监管和服务,推动改革进一步深化、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

  二、关于职称评审工作

  (九)高质量完成我省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未完成职称系列改革实施意见印发工作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须在2023年6月底完成。要深入贯彻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服务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实施,以激发人才活力为目标,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拟定改革实施意见,修订完善评审标准,优化评审办法和程序。要合理设定新标准施行日期或过渡期,各市、自主评审单位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联系。

  (十)动态调整规范职称评审专业。职称评审专业实行动态调整和清单式管理,省人社厅会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将进行系统梳理,2023年6月底前建立全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鼓励各级评审机构围绕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立新评审专业,并出台评审标准,特别是围绕特色产业、重点产业链和新兴产业、新就业形态设立新评审专业,按有关规定备案后开展专项评审。同时,2023 年,通信工程、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高级职称,无人机科学与工程、快递工程、技术经纪、安防工程、工业设计、管理科学与工程、机器人科学与工程、数据科学与工程等有关新兴专业高中初级职称,继续由省级评委会组织评审。

  (十一)科学修订完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坚持“先立后破”,力避“一刀切”、简单化,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要分系列分专业修订职称评审标准,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业绩贡献、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并实施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发挥作用、潜心研究和创新创业的职称评审标准。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逐步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减少学历、奖项等限制性条件,各职称系列对申报人学历只作基本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十二)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继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辽宁实验室等重大科研平台和突破“卡脖子”技术等重点企业开展自主评审。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单位在省评审标准条件上可结合目标任务、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分类制定评审标准,科学合理明确论文、科研成果等要求。鼓励通过同行评价、技术技能竞赛、揭榜挂帅、服务对象评价等多元评价方法识别人才,促进评用结合。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要问责。申请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须建立健全制度、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确定评审标准、有具体负责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做好备案、检查、复查等工作,经相应人社部门履行核准手续后稳步实施。新申请且当年计划开展评审的,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十三)严格规范职称申报评审程序。认真遴选专家与组织申报。切实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着重遴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高、贴近科研生产一线、业内公认的评审专家,各评委会调整专家库应在6月30日前完成。坚持“谁推荐、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申报人员一般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创新创业等特殊规定外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材料,继续落实“个人、单位双承诺制”。用人单位须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推荐,并经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按规定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各级人社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资格审核。采取信息化报送的行业和单位要加强工作指导,确保申报人按时完成申报工作。

  严格组织程序。建立健全专业性、自律性的评委会,开展公平公正、代表性强、权威性高的同行评价。各评委会要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评审范围、专业领域、评审层级以及有关程序规则、公布的时间计划等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多头重复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如需委托其他评委会进行代评的,须由相应人社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委托程序。各评委会年度例会一般应于11月底前完成,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开展评审。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实行“评聘分开”系列的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50%,实行“评聘结合”的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或按比例推荐。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束2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人社部门备案后正式发文公布。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应及时落实聘任工作。

  严肃评审纪律。评审机构应对评审会议全过程记录,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评委会投票结果,严禁多轮投票表决。职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查实的,按照规定取消申报资格或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对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的评委会,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

  (十四)持续推进职称信息化改革。各地、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用人单位做好所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信息的登记工作,为职称评审信息化做好准备。先期使用全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的地区、部门(单位),采取“线上+线下”模式,完成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其他评审机构要积极学习并做好推广使用的准备,有关工作方案另行发布。加快实现职称评审结果全国查询验证,继续做好职称评审历史信息归集、整理和报送工作,6月底前完成2022年及以前的职称评审数据整理、上报和批量导入工作。各评审机构要强化数字化工作思维,着力提升数据运用本领和数据安全防范能力,严防信息泄露。

  (十五)优化完善职称评审监管服务。着力围绕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扎实提升职称评审监管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畅通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对享受政策纳入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并可直接评定或认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社部门统一协调相应高级评委会组织专家实施。持续对职称申报、推荐和评审中存在的“四唯”做法开展清理专项行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推进教育领域重点职称改革,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立足新阶段疫情防控工作,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与救治工作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重要内容,对于表现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对全省职称评委会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立退出机制。加强职称评审备案管理、巡视巡查、信息公开、数据监测等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社部门要强化政策学习,加强调查研究,把开展职称工作与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和实施“领导干部进园区进企业 服务振兴新突破”专项行动有效衔接,用心用情用力开展服务。各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公安司法部门严肃查处职称评审舞弊、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针对网络、新媒体违法违规广告及时清理,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权益,维护职称严肃性和公信力。

  三、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

  (十六)发挥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激励作用。各市、省直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动态调整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原创性引领性技术攻关、重大科研项目和基础研究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可自行组建研发团队,根据团队核心成员业绩情况单独设立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自主选人用人、自主评聘。继续支持创建区域综合性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及国家级科研平台建设,积极采取更加灵活的职称评聘机制,可采取特设岗位等方式对其引进的人才直接评聘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十七)严格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各用人单位要围绕激发和调动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积极性,优化岗位聘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岗位数额择优聘用。除因特殊需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数额进行聘用,其新增人员原则上不得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不同等级之间,原则上要逐等级聘用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上一层级或新调入未曾聘用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聘用到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各市要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和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额,自行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并报省人社厅备案;省直事业单位(含省属高校)要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和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额自行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并采取“即来即办”的方式进行备案聘用。

  四、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考试和职业资格工作

  (十八)确保考试安全和程序规范。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要求,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的考试工作,规范考务工作,提高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确保考试安全;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依法依规做好核查工作;进一步加强考试制度建设,不断充实和加强考试监督巡视工作,强化安全教育和考务培训;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严肃考风考纪,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对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考试环境。

  (十九)认真落实职业资格目录。严格落实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严禁在目录之外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及时跟进目录调整情况并及时公布;贯彻落实国家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各司其职、同向发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开展专业技术类“山寨证书”常态化治理、打击“挂证”等工作;改进服务方式,推进证书发放、查验便利化。

  对本意见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1:2023年全省高级评委会例会计划时间表(省直).xlsx

附件2:2023年高级评委会计划(各市)

附件3:2023年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计划.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