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4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辽人社发〔2023〕2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出版局,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省属相关企业,中直驻辽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0号),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辽宁新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具体安排,牢牢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和党管人才原则,深刻把握新闻舆论工作承担的职责和使命,按照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的要求,遵循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新闻舆论工作队伍,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提供良好舆论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导向。牢牢把握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紧密结合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突出政治评价标准,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2.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新闻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着力提升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统筹推进新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守正创新做好新闻舆论工作,更好服务辽宁振兴发展。

  3.坚持科学评价。遵循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科学设置职称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和评审机制,突出专业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鼓励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多出精品力作。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结果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相衔接,更好地促进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过规范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优化管理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

  (一)规范制度体系

  1.明确职称专业类别和名称。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记者和编辑两个专业类别,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记者的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记者、记者、主任记者、高级记者,编辑的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编辑、编辑、主任编辑、高级编辑。

  2.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申报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应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首次取得新闻记者证且尚无专业技术职称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初级职称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初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3.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审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牢记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做党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全面考察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注重评价能力和业绩。注重评价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掌握新闻理论知识,熟练运用业务技能,有效提升策划、采编、制作等实践能力。将新闻专业技术人员采写编辑的消息、通讯、评论,拍摄录制的图片、音频、视频,制作的新媒体作品等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

  3.实行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局制定《辽宁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见附件),省广播电视局按照行业特点制定我省新闻系列广播电视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可结合报纸、广播电视行业实际,实行评审或以考代评的方式,实行以考代评的,全省统一组织考试。副高级和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健全以同行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完善以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为主的评价标准,综合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2.规范评委会建设。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按照专业化组建、同行评议和业内认可的原则,遴选政治立场坚定、能力业绩突出的一线优秀资深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声望较高的专家学者等进入专家库。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

  3.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各类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对在新闻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者急需紧缺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新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群众、扎根基层。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新闻行业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建立健全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新闻与传播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加快培育新闻专业人才。推进职称制度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2.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新闻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紧密结合、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健全完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优化管理服务

  1.优化评审权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视局按职能分工分别承担新闻系列报纸行业和新闻系列广播电视行业职称评审组织工作。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综合评估基础上,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省直有关新闻单位。

  2.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强化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单位,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3.优化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网上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等一体化服务。合理确定申报职称所需材料种类和内容,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管理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稳步有序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抓好改革的贯彻落实。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可合理设置政策过渡期。在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同时也要认真总结经验,为提升改革效果和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中,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辽宁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新闻出版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