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8日          编辑:省人社厅苏扬         来源: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辽人社发〔2022〕3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省属各高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我省高校教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遵循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破除束缚高校教师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分类分层,科学评价,充分调动广大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高校教师活力、动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德为先,教书育人。以师德为先,以教学为要,以育人为本,提升师德师风要求,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突出教书育人实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机制。把握高校教师成长的规律和工作特点,本着“干什么、评什么”原则,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让教师更具有获得感和成就感,激励教师人人尽展其才。

  3.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围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重点难点及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举措,增强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效性。

  4.坚持分类实施,自主评价。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及教师特点,采用业绩水平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高校自主实施分类分层评价,政府依法宏观管理。

  三、实施范围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在专任教师(含辅导员、组织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教师”)。

  四、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实行分类评价。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健全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根据不同学校类别、不同岗位、不同人才特点和职责,一般分本科高等学校教师、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组织员等五个类别,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本科高校教师一般设有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高职院校教师一般设有专业课教师、公共课教师等岗位类型。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设置新的岗位类型。

  2.明确层级设置。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3.明晰专业设置。本科高校的教师系列职称证书的专业按照最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填写,职业院校的教师系列职称证书的专业按照最新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填写。高校的辅导员专业填写“辅导员”,组织员的专业填写“组织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专业填写“思想政治教育”。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严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把师德表现作为高校教师职称评聘的首要要求,强化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考察。完善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实行师德失范、学术不端“一票否决制”。

  2.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坚决扭转轻教学、轻育人等倾向,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高校教师的基本要求,引导教师上好每一节课、关爱每一个学生。加强教学质量评价,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严格教学工作量,强化教学考核要求,提高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评审中的比重。把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等计入工作量。落实教授上课制度,高校应明确教授承担本(专)科生教学最低课时要求,确保教学质量,对未达到要求的给予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健全“双师型”教师评价标准,突出实践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

  3.改进实绩评价。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突出质量导向,重点评价高校教师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突出考察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突出核心技术应用、科技成果转化、哲学社会科学服务体现。规范高等学校SCI等论文相关指标使用,破除论文“SCI至上”,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以SCI、SSCI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对国内和国外的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告要同等对待。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不得将出国(出境)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材料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

  4.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鼓励教师潜心研究、长期积累,杜绝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作为主要评价内容。坚持分类评价,结合不同学科、不同岗位特点,探索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标准规范、创作作品等多种代表性成果形式。注重质量评价,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

  (三)创新评价机制

  1.畅通申报渠道。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确实需要评价的,各高校可根据单位岗位要求提出具体要求。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聘任合同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的,可以申报职称;其离岗创业期间的业绩,可以作为职称申报的业绩。对高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适当放宽条件限制,畅通评审通道。

  2.分层分类评价。结合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以及不同学科领域等不同类型教师岗位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职业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要适应职业教育实用高效发展提升服务振兴发展能力的需要,重点评价教师职业素养、专业教学能力和生产一线实践经验。

  3.创新评价方式。鼓励高校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引导建立校外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可积极吸纳本行业企业专家参与评价,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

  4.完善信用和惩戒机制。申报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按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高校要建立完善评审专家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履职尽责评价、动态调整、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由评审机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或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评审专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党政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5.健全聘期考核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互结合,并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完善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四)落实自主评审

  1.继续下放职称评审权。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开展评审工作,自定标准、自主评审、自主发证,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自主评审高校可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发布,但一般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的评审标准。

  2.加强监管服务。各高校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做好下放评审权后的承接工作,并接受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指导和监督。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没有评审权的中直或省属高校人员以及各高校不在本校评审范围人员参评高校教师职称,可由省教育厅具体组织评审或委托评审。

  (五)优化思想政治工作评审

  1.规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评审体系。各高校要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审纳入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体系,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各高校要按照《辽宁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细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评审标准,完善评价机制,注重考察教学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将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等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成果评价范围。

  2.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责,把教师课程思政建设情况和育人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高校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六)实行评聘结合

  1.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高校,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实现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高校,应参照同类单位设置岗位结构比例,结合岗位情况开展评定,合理控制评审通过率。

  2.对此次改革前已取得高校教师职称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高校要结合实际研究具体办法,妥善做好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等相关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优化服务

  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高校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优化服务,为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二)严格程序,确保公正

  各高校要按照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认真履行好职称自主评审的主体责任,确保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要建立健全职称工作机制,明确岗位任职条件,规范竞聘程序,严格公示制度,健全申诉机制,畅通意见渠道,强化自我监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三)科学谋划,稳妥推进

  各地区、各高校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推进改革与加强教师管理结合起来,深入做好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职称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要意义,充分调动教师理解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本实施意见及所附评审标准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类教师评价基本条件详见附件,其中组织员的基本条件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1.辽宁省本科高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2.辽宁省高等学校辅导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3.辽宁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4.辽宁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