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3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辽人社发〔2023〕2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省属相关企业,中直驻辽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激发实验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现结合我省实验技术人才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奋力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辽宁力量。围绕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遵循实验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和完善符合实验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面推动科研实践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我省推动高质量发展对实验技术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发实验技术人才创新活力,服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发展,支撑团队建设。

  2.坚持品德为先、科学评价。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健全和完善科学评价体系,对实验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实际贡献进行综合评价,促进优秀实验技术人才脱颖而出。

  3.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针对影响实验技术人才队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优化改革举措,完善体制机制,体现不同行业、不同机构、不同层级实验技术人才的特点,分类管理、分类评价,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提升实验技术人才的职业荣誉感和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通过规范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加强评审监管和服务、强化结果应用等改革措施,形成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以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为核心,覆盖全面、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一)规范制度体系

  1.明确职称层级设置。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2.实验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3.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围绕我省重大产业和重大项目以及新兴业态的发展,实验系列各行业评审专业实行动态调整。建立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机制,持续满足重点领域科研人员的评价需求。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的首位,倡导科学精神,强化道德责任,综合考察实验技术人才的思想状况、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从业操守。对侵占他人技术成果、伪造实验数据、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按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职称评价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突出评价实验能力和工作业绩。依据我省实验技术人才所属单位情况,根据不同单位层次、不同单位性质、不同岗位需求等,科学合理进行分类评价,着重考察实验技术人才在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验安全、技术开发或学科专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和支撑作用。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对论文、专利、项目等数量不作为唯一评价指标,注重评价实验工作投入程度、实际育人效果、实验技术成果,实验安全意识和实验创新方法,注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突出实验技术人才在实验教学、实验管理、实验创新、实验设备研制改造、实验平台建设、学生科创指导、核心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实绩和贡献。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实验技术人才,如实际工作业绩突出,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的《辽宁省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见附件)。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实验技术人才具体岗位特点和工作任务要求,制定单位评价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地区标准和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完善职称评价方式。健全和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初、中级职称评价可适当设置基础知识考试、实践技能操作、业绩展示等,高级职称评价侧重评估实验技术人才所做工作的价值以及影响力。探索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2.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持续深化职称工作领域“放管服”改革,科学合理地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自主评审单位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所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除高校等自主评审单位以外的实验技术人才,由省教育厅进行评定。

  3.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鼓励实验技术人才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需求,潜心钻研、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对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技术人才等,经业内经验丰富、有较高声望同行专家认可,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或正高级实验师。

  (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和服务

  1.规范评审委员会建设。严格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实验技术第一线的人才担任评委。明确评审专家责任,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履职尽责考核、动态调整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失信“黑名单”。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健全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明确实验技术人才行为主体责任。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保证评审的公正性。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提供便捷化服务,落实“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简化职称申报程序和审核环节,进一步减少纸质材料,减轻申报人评审负担。

  (五)强化结果应用

  将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紧密结合,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实验技术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工资等相关待遇,实现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效衔接。加强岗位考核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地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落实好职称评审或推荐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发力,确保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地、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抓好改革的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充分掌握科研院所、高校、中小学等类型用人主体实验技术人才队伍状况,发现、研究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研判、妥善解决,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平稳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相关部门(单位)要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与解读,加强思想引导,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附件:辽宁省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