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高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部署,锚定新时代“六地”目标定位,聚焦“八大攻坚”任务,以全力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为总牵引,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优质的人才评价服务体系,激发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高素质人力资源供给,助力打好打赢攻坚之年攻坚之战,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创新,发挥正向激励作用
(一)坚持以人才促创新,开辟新赛道培育新质生产力。突出人才引领发展的先导作用,为打造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提供人才新动能。助力创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对建设国家级科研平台、大科学装置预研项目及支持科技领军企业攻克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的科研团队和高层次人才,积极予以职称评聘政策保障。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创新发展,保障政策期限内的企业科技专员职称评聘权利,服务企业创新业绩成果突出的可按规定享受倾斜政策。助力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我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且符合我省相应系列(专业)评价标准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和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无需换发辽宁省职称证书;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且符合我省相应系列(专业)评价标准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并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鼓励各级评委会结合壮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打造沈阳北方算谷、大连数谷需要,着力在数字技术领域等我省特色产业、重点产业链开设新评审专业。
(二)坚持向改革要动力,聚焦新时代“六地”目标攻坚克难。紧扣新时代“六地”目标,围绕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深入实施15项重大工程、高质量建设22个重点产业集群、全力打造4个万亿级产业基地等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任务,各高级评委会要结合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责任务,将专业技术人才参与其中工作的业绩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相应增加评价指标中的权重,并明确纳入年度评审工作通知;经用人单位考察参与其中工作表现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聘任,对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和突破前沿技术、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技术引领支撑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岗位职数限制,经考核直接认定相应级别职称。对在全面振兴新突破作出突出贡献并获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骨干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纳入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适时组织全省范围内的各地区典型案例征集、经验交流,加大宣传适时推广,最大程度营造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浓厚氛围。
(三)坚持以强经济为导向,强化人才赋能“八大攻坚”任务。充分发挥我省科教资源雄厚、大型国企众多的优势,继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大型国企开展自主评审。加强央地战略协作支持力度,驻辽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可实行长期有效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强化合作并享受评聘政策支持。继续实施县域人才倾斜职称政策,稳定基层人才队伍,引导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流动服务乡村振兴,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域龙头企业开展自主职称评审。各市要按照制度化、常态化要求组织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服务,进一步吸纳各类重点企业、重要产业链企业,以人才工作推动民营经济实现大发展。助力海洋强省建设,积极畅通申报渠道、探索拓展海洋经济职称评审领域。鼓励各市围绕区域协调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优化职称评价服务举措,积极推广非公经济领域、高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业等职称评定先进做法,将科技园区、产业园区纳入职称评审“直通车”范围。鼓励对企业人才及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为符合条件的领军人才开辟评审“绿色通道”,对全国、全省职业技能大赛专业技术类竞赛项目金、银和铜牌及优胜奖获得者,取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享受有关职称政策。
(四)坚持持续释放政策红利,系统支持“兴辽英才”建设人才高地。深入贯彻实施“兴辽英才计划”,聚焦有效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助力打造面向东北亚的国际化人才高地,体系化支持、全方位加强政策供给。“兴辽英才计划”入选人员及入选团队核心人员(限3人以内),在满足所申报的系列(专业)资历年限破格要求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推荐,可直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其中,申报直接参加正高级职称评审的,业绩成果应特别优秀、贡献特别突出,并提供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意见。项目执行期内的入选的青年拔尖人才可直接评聘正高级职称;入选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按照现行职业发展贯通有关评审政策可破格申报相应职称;支持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细化本行业评审相关规定,鼓励各评委会对入选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五)坚持加强引育青年人才,储备创新型战略人才力量。强化职称政策在“引育留用”高层次创新性青年人才方面的“指挥棒”作用,给予青年人才更多的信任、更好的帮助、更有力的支持。畅通博士、博士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已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且业绩成果优秀的可申报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期满出站的博士后可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相应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首次聘用不受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经用人单位考核成绩特别优秀、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还可申报或认定正高级职称。促进产学研融合,对获得全国、全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可按规定享受职称评聘倾斜政策。支持青年人才担当更大科研作为,40岁以下青年人才担任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任务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项目负责人的,可予以职称评聘适当倾斜。
(六)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服务体系提供有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优化职称服务体系,瞄准服务精准化,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海外专家和科研团队等,实行精准服务、主动服务;提高服务便利化,要及时服务、快速服务,加强沟通协调,各评委会要及时收集、反馈高层次人才等申报评审信息,按照规定或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纳入年度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或组织专项评审(评定);实现服务体系化,要把服务贯彻到评、聘、考各类评价机制,融入到申报、审核、评审等各环节,体现在保障评审质量、维护评审纪律各方面要求上。对特殊人才坚持急用先行、特事特办,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评审方式,给予特殊政策、特殊支持。着力抓好重点领域改革。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牵头改革、统筹协调职能,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加强摸底,提前研判,做好预案,全力以赴,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卫生系列改革。
二、规范评审程序,健全科学评价体系
(七)持续完善科学评价机制。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引导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能力素质,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推进职称评审标准修订全覆盖,有关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加大工作力度,加快修订出台律师系列、艺术系列相关行业(专业)、广播电视相关行业(专业)、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研行业、党校与干部培训系统相关行业、高校教育研究管理人员及科技成果转化、技术经纪专业等评审标准。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评价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同时,2024年,工艺美术系列高中初级职称,信息通信行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高级职称,数字通信技术、无人机科学与工程、快递工程、安防工程、工业设计、管理科学与工程、机器人科学与工程、数据科学与工程等有关新兴专业高中初级职称,继续由省级评委会组织评审。科学改进律师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式。
(八)严格规范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格专家遴选。着重遴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高、贴近科研生产一线、业内公认的评审专家,切实加强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和监督使用工作,统筹建设、利用省级评审专家库。贯彻实施评委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评委会设置及管理,建立健全专业性、自律性的评委会,保障开展公平公正、代表性强、权威性高的同行评价。
严把组织申报。坚持“谁推荐、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申报人员一般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创新创业等特殊规定外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材料,继续落实“个人、单位双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要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检索。用人单位须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推荐,并经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按照规定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市属单位申报人员须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属单位申报人员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直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采取信息化报送的行业和单位要加强工作指导,确保申报人按时完成申报工作。
严密组织程序。各评委会要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评审范围、专业领域、评审层级以及有关程序规则、公布的时间计划等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多头重复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如需委托其他评委会进行代评的,须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委托程序。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实行“评聘分开”系列的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50%,实行“评聘结合”的系列(专业)除特殊规定外,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或按比例推荐。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发现的问题线索经调查核实确定撤销职称的,不再递补通过人员;公示无异议的应在评审结束2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正式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备案工作应在本年度内完成,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开展评审。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应及时落实聘任工作。
严守评审纪律。评审机构应对评审会议全过程记录,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评委会投票结果,严禁多轮投票表决。职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查实的,按照规定取消申报资格或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对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的评委会,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
(九)加强职称评审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完善职称制度体系,扎实提升职称评审监管能力和水平。各评审机构应按照职称评审工作要求,在评审范围内公布评审标准、申报条件、评审方式、受理时间地点和提报材料等事项;各地区要按照省纪委监委2024年营商环境监督行动要求,加大“阳光辽宁”行动拓展力度,督促市县管企业和学校、医院按照公开事项目录,及时公开职称评定相关信息,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职称评审备案管理、巡视巡查、信息公开、数据监测等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纪检监察、公安司法部门严肃查处职称评审舞弊、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针对网络、新媒体违法违规广告及时清理,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权益,维护职称严肃性和公信力,助力营造一流人才环境和营商环境。
(十)加速职称数字化赋能改革。各市、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用人单位做好所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信息的统计工作,为职称评审信息化做好准备。积极推广使用全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采取“线上+线下”模式,完成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工作方案另行发布。持续规范做好职称评审历史信息归集、整理、上报工作。积极探索全省实行电子职称证书。各评审机构要强化数字化工作思维,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应用,着力提升数据运用本领和数据安全防范能力,严防信息泄露,不断提升职称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三、强化岗位管理,有序做好聘用工作
(十一)科学开展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各市、省直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动态调整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原创性引领性技术攻关、重大科研项目和基础研究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可自行组建研发团队,根据团队核心成员业绩情况单独设立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自主选人用人、自主评聘。继续支持创建区域综合性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及国家级科研平台建设,积极采取更加灵活的职称评聘机制,可采取特设岗位等方式对其引进的人才直接评聘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及时跟进事业单位改革进程做好涉改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
(十二)持续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各用人单位要围绕激发和调动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积极性,优化岗位聘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岗位数额择优聘用。除因特殊需要,事业单位没有空余专业技术岗位的,其新增人员原则上不得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不同等级之间,原则上要逐等级聘用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上一层级或新调入未曾聘用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聘用到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省直事业单位(含省属高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首次晋升岗位可适当缩短间隔要求。各市要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和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额,自行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履行聘任手续;省直事业单位(含省属高校)要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和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额由主管部门或经主管部门授权自主开展评定工作,并采取“即来即办”的方式进行备案聘用。及时为涉改事业单位人员办理聘用工作。
四、确保考试安全,跟进落实职业资格
(十三)全力确保职业资格考试安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考试组织、实施机构要认真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社厅发〔2021〕18号)要求,规范考务工作,提高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抓早、抓小有效防范化解考试安全风险,确保考试安全;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依法依规做好核查工作;进一步加强考试制度建设,不断充实和加强考试监督巡视工作,强化安全教育和考务培训;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严肃考风考纪,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对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考试环境。配合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推动有关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十四)严格执行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认真落实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严禁在目录之外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及时跟进目录调整情况并及时公布;做好新修订的相关职业资格制度落实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各司其职、同向发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开展专业技术类“山寨证书”常态化治理、打击“挂证”等工作;按照规定持续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数据的采集、审核及证书发放工作。
对本意见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1.2024年全省高级评委会例会计划时间表(省直)
2.2024年全省高级评委会例会计划时间表(各市)
3.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考试工作计划